本报讯(记者 李海涛)按国家发改委相关部署,日前,省物价局发文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必须于2012年5月1日起调整消化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原执行的零售价格高于调整后价格的要按时下调,低于调整后价格的要继续按原定价格执行,不得提高。相关单位可登陆物价网(www.hebwj.gov.cn)查询详情。
据了解,这次国家发改委调整的药品价格涉及53个品种、300多个剂型规格,平均降幅17%,其中高价药品平均降幅22%,预计每年可减轻群众负担30多亿元。群众如发现价格违规行为,可拨打12358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