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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大名公安依法处置一起露天焚烧案件

来源:大名公安编辑:保存2020-04-15 15: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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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龙王庙派出所及时出警,依法处置一起露天焚烧杂物案件。

  4月11日晚19时许,龙王庙所接镇政府工作人员通报警情,在大名县龙王庙镇某村有人露天焚烧杂物。民警立即展开调查,4月12日上午,确定违法行为人是张某玲。经查,4月11日19时许,张某玲在龙王庙镇自家屋后,在明知有火灾隐患的情况下,仍点燃生活垃圾进行焚烧。


 

  目前,大名县公安局已依法对张某玲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大名公安再次提醒广大人民群众

  大地复苏,春暖花开之际,天干物燥,风助火势,很难扑灭,后果不堪设想,禁燃已是常态,切莫存有侥幸心理,希望广大群众加强自律,自觉教育和约束身边人员,文明耕种,禁止焚烧农作物。

  附相关法律:

  1、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等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2、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故意焚烧地里的秸秆、垃圾,不慎引起火灾,引起火势蔓延,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过失引起火灾,给予行政处罚。

  5、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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