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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临漳:为钱财绑架儿童,法院重判不轻饶

来源:长城新媒体编辑:保存2017-11-04 09: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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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新媒体11月3日讯(记者 韩毅 通讯员 张云鹏 李忠卫)近日,临漳县法院依法判处一起绑架案,被告人娄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娄某某与受害人小明(化名、11岁)系同村,两家相邻不远,2014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娄某某在小明上学的路上,将受害人骗至本村长期无人居住的王某某家中,持刀威胁、并用绳子将受害人小雨绑在该家北屋东里间床上,用胶带粘住小明的嘴。随后被告娄某某用新的电话卡,匿名向小明的家人发信息索要赎金5万元,并威胁其家人不许报警。但直至当日晚上,被告娄某某未收到小明家人的赎金。因害怕,被告人娄某某将控制小明的地点告知了小明家人后畏罪潜逃,2017年5月被告娄某某被抓获。

  临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娄某某在绑架被害人小明的过程中,虽实施了捆绑情节,但在索要钱财未果的情况下,又及时电话告知被害人亲属,归案后又补偿了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认为,绑架罪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际控制、劫持了被害人就构成犯罪既遂,在本案中被告娄某某为索要钱财而对被害人实施了捆绑等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了绑架罪。法官在此提醒,一定要加强日常对儿童的保护,防止不法分子对儿童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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