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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邯郸曲周对县城环路内的广告牌匾进行整治提升

来源:微曲周编辑:保存2018-10-12 23: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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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周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县城区广告牌匾整治提升的

  通 告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36号)、邯郸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117号)和曲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周县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推进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字〔2018〕82号)精神和要求,决定自即日起,对县城环路内的广告牌匾进行整治提升。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提升范围

  县城区(环路以内及两侧)主要道路、街道、楼顶、墙体、门店、市政设施等。

  二、整治提升内容

  (一)清理城市户外广告

  1.楼顶广告。除大型商业场所单位标识或LOGO外,所有城市重点建筑、重要街道、主要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仿古建筑)顶部禁止设置广告、单体字和招牌标识。已经设置的限期清理拆除。

  2.塔牌广告。从严管控城市主次干道、城市环线周边和干线公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城区段两侧户外广告设置,严禁设置广告塔、广告柱、广告牌和大型跨街广告等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禁止设置广告,清除施工围挡、在建建筑楼体等设置的售楼标语、销售电话、招商信息等宣传广告。

  3.立面广告。从严管控建(构)筑物墙体立面广告,禁止擅自设置、张贴、悬挂各类布幅、条幅、标语、商业广告和墙体字。清除现有的商业性墙体广告、墙体字和陈旧、破损的公益广告或宣传栏。施工围挡原则上仅允许设置公益广告和建设项目本体宣传广告,确需设置报请县政府批准,要明确设置期限,到期一律清理。

  4.灯箱广告。从严管控各类指示灯箱、起落架、落地灯箱、柱式广告、LED闪烁灯箱和可移动灯箱设置。清理影响市容、违规设置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综合体周边和灯杆、果皮箱、公交站亭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灯箱广告和其它商业广告及各类宣传设施设备。

  5.电子广告。从严管控各类电子显示屏和大型音像电子显示设备的设置。所有电子屏要明确播放时间(晚上22:00至次日8:00禁止播放)并禁止播放声音。对架设在城市公共空间、建(构)筑物外墙以及依附在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设备门(窗)上向外展示的电子显示设备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

  6.流动广告。加大对公交车、出租车及其他交通工具上喷绘或安装的流动广告(含电子显示广告)巡查清理力度,清除在各类停车场、车站、交通护栏(隔离栅)、侯车站(亭)、路(桥)等设施上及公共空间内设置的移动气球、标语、彩旗、窗贴等宣传品。

  7.招贴广告。禁止张贴、喷涂、刻画和散发招贴式小广告。综合施策,多措并举,采取联合执法、通信干扰等手段,开展“牛皮癣”小广告歼灭战,严厉打击各类小广告传播行为,坚决遏制和清除各类招贴式小广告。

  (二)规范门头牌匾标识

  1.门头牌匾。按照“突出特色、一店一牌、一街一景”的原则,规范设置门头牌匾。城市重要街区地段的店牌应结合城市设计和区域功能进行专业设计,充分体现文化底蕴、风貌特色,有机融入周边环境。设置店牌或广告不得影响原建筑主体风貌,不得损毁原建筑主题立面。原则上禁止“一店多牌”“上下多牌”。店牌不得设置宣传语、联系电话等,门店玻璃不得张贴广告。修复或拆除存在安全隐患、背板破损、脏污破旧、缺笔少划、字体褪色等影响市容的门头牌匾。

  2.楼宇标识。标识材质、字体大小、色彩构图要经过专业设计,与所处建筑和外部环境相协调。标识美观大方、尺度合适、安全稳固,原则上仅展示楼宇名称和商业标识,不得设置其它宣传广告内容。楼宇标识出现缺笔少划、灯光不亮、污损变形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修复或予以拆除。高层楼宇标识原则上应设置在建筑物立面外侧,不在楼顶设置。

  三、整治提升时限

  集中利用一个月时间对各类在整治提升范围内的广告牌匾进行拆除。

  四、整治提升要求

  各产权单位(个人)和广告经营单位(个人)要自觉维护曲周县城市容形象,主动配合广告牌匾整治提升工作。对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曲周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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