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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县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涉县公安局编辑:保存2020-01-30 09: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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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县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 告

  为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全县社会稳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以“阻碍执行职务”调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

  二、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群、QQ群、短信群发等,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进行调查处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立案侦查。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以“诈骗”进行调查处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的,以诈骗罪立案侦查。

  四、疫情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侦查,依法从重处罚。

  六、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以“寻衅滋事”进行调查处罚;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七、违反狩猎法规,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以非法狩猎罪立案侦查。

  八、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对于以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从严从快从重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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