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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武安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宣判,这些人被判刑了

来源:新武安编辑:保存2018-04-21 11: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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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学员能顺利通过驾驶考试

  身为教练不仅没有督促学员复习

  反倒动起了“歪脑筋”

  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近日,我市法院判处了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

  2017年11月15日,我市某某驾校被告人闫某等人利用无线摄像头、耳机等工具,帮助考生在驾校科目一考场进行考试作弊。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经查,闫某着手实施了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闫某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综上,最终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考试是一种严格的

  知识水平鉴定方法

  考试的主要目的:一是检测应试者对某方面知识或技能的掌握程度;二是检验应试者是否已经具备获得某种资格的基本能力。

  为了保证结果的公平,考场必须要求有很强的纪律约束,并且专门设有主考、监考等监督考试过程,绝对禁止任何作弊行为,否则将要承担法律和刑事责任。所以,请大家一定要以此案例为戒,遵守考场纪律,对自己负责,切不可投机取巧。

  法律小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规定: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新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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