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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永年区关于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试行)

来源:微播永年编辑:保存2017-11-20 09: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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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邯郸市永年区委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区直各单位:

  《关于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试行)》已经区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执行本规定,全区干部职工要认真执行本规定,把所有精力集中到干事创业上来、把所有时间放到推动永年发展上来,以优良的作风凝聚全区百万干部群众磅礴之力,在新征程上谱写永年发展新篇章,为建设“美丽永年、经济强区”贡献更大力量。

  中共邯郸市永年区委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7日

  关于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区内各级各部门的公务活动(如召开会议、考察调研、公务接待、检查指导等)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一律禁止公款赠送任何酒类。

  第二条 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第三条 严禁值班值勤期间饮酒;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第四条 重大外事活动和招商引资确需招待提供酒类和饮酒的,对口接待部门和乡镇要按“一事一审批”原则,报上级主管领导审批,同时报纪委、监察局备案。提供酒类的标准、数量等,要从严进行控制。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区属国有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三个月。

  (微播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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