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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洱海被倾倒高浓度酸性液体 官方:责令消除污染

来源:中新网编辑:保存2020-09-08 12: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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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理洱海被倾倒高浓度酸性液体 官方:责令消除污染 罚款2万元

  中新网昆明9月8日电 (杜潇潇)7日晚,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通过官方微博通报了“大理镇龙龛村委会龙下登村海边有人向洱海倾倒污水”的相关案情。


 

  图为官方通报截图。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提供

  通报称,2020年6月28日19时13分,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接到洱海巡查人员报告“大理镇龙龛村委会龙下登村海边有人向洱海倾倒污水”,大理分局立即安排环境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经现场调查核实,大理镇龙龛村委会龙下登村租住户徐某(男,河南商城人)于2020年6月28日18时30分许将3桶(25KG/桶)酸臭液体运达龙下登村湖滨带湿地内,并造成其中一桶倾倒至湿地,事发区域(E100°12'27",N25°41'36")位于洱海一级保护区(属于洱海湖区范围内)。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桶内残留液体和事发区域的土壤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液体为高浓度酸性液体,各项指标均严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标准。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于2020年7月1日书面告知徐某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应徐某申请,于2020年8月5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经查,徐某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七项、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第五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大理分局依法将该案件报送大理州生态环境局。

  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在洱海一级保护区内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相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大理州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28日对徐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依法告知了徐某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

  洱海是大理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大理人民的“母亲湖”。近年来,大理市科学系统推进洱海保护治理,通过不懈努力,洱海主要水质指标变化趋势总体向好,各项保护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初步成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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