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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辛集3名人员因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被强制隔离

来源:辛集发布编辑:保存2021-02-02 20: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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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辛集发布”消息,3名来辛返辛人员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拒不配合相关工作要求、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造成较大风险隐患,被采取强制隔离等措施↓↓↓

  案例一

  张某某,赵某某,均为新乐市人。两人在新乐市全域封闭管理期间,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多次私自往返于我市与新乐市进行生猪收购。1月30日,我市将两人送往集中隔离点进行强制集中隔离,隔离期间费用自理,隔离期满后,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期间,我市安排流调人员对两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通过流调发现,我市有4名人员与两人有过接触,公安机关依法对知情不报的4名人员进行训诫。

  处理原因:根据规定,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原则上不能来辛返辛,若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向我市相关部门报备,并进行集中隔离。

  案例二

  刘某,辛集市人。1月12日,刘某从深州市驾驶货车到安平县装载货物,并于1月13日运送到武汉市武昌区某市场,1月14日在武汉市配货准备运送至石家庄井陉矿区。期间,刘某到武汉市黄陂区人民医院发热门诊进行核酸检测,到达医院后得知石家庄地区人员需要在武汉市进行隔离观察,刘某拒不配合当地防疫要求,擅自离开医院并驾驶货车返回辛集。

  1月15日,刘某到达辛集高速公路下道口,随即被“120”救护车运送至市第一医院工业路分院发热门诊进行医学观察,期间费用自理,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训诫。

  处理原因:刘某未遵守当地疫情防控相关政策,擅自返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

  规定了个人在传染病疫情防控中的

  责任和义务

  一起来看下

  ↓↓↓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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