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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河北高院发布6起涉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河北新闻网编辑:保存2021-05-15 19: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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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崔丛丛)5月14日,河北高院召开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布了6起涉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5月14日,河北高院召开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图为发布会现场。河北日报记者崔丛丛摄

  一、冯某等人寻衅滋事案

  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冯某、梁某、张某1、张某2在某校门口商量给学生要点钱,之后四被告人分别强行拦住返校学生,通过暴力、威胁方式向十余名学生索要数额不等现金,共计1,000余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梁某、张某1、张某2随意殴打、拦截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未成年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冯某实施犯罪时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被告人梁某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均系未成年人,应当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梁某、张某1、张某2均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梁某、张某1、张某2积极退还赃款,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也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冯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四年;被告人张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张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四被告人均已交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法官释案说法】校园暴力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具有巨大伤害。被告人梁某等人在学校门口对返校学生进行强行拦截,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向十几名学生索要现金,对学生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也对学生的心理健康产生深远持久伤害。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的同时,通过联系走访家长,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工作,并引导被告人一方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及时修复被损坏的社会秩序,及时抚平因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灵创伤。在量刑上考虑到四名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刚刚成年,均涉世未深、初次犯罪,如果判处实刑将对其今后的人生造成不利影响,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均适用了非监禁刑,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社区矫正。本案的妥善处理,在当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4、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及他人办理的十张以上信用卡(均包含配套的U盾及手机卡)分别出售给王某一(另案处理)、王某二(另案处理),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所出售银行卡涉及电信诈骗案12起,涉案金额高达670余万元。刘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等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释案说法】随着科学技术发展,高科技犯罪逐渐增多。未成年人由于认识有限,很可能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目前在某学校就读,因法律意识淡薄,对于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缺乏准确判断,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主审法官特别注重与其思想和情感交流,帮助其正视事实、坦诚相对。在全面把握案情的基础上,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刘某某判处缓刑。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悔罪,表示今后一定好好学习,掌握一技之长,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不辜负法庭和家长对自己的教育。

  通过本案例,可以让未成年人对新型犯罪保持警惕,同时也提醒社会和家庭对未成年人加强法律教育,防止未成年人误入歧途。

  三、吴某某强奸案

  被害人刘某到被告人吴某某家中找吴某某儿子玩耍。吴某某趁其一人在家之机,哄骗刘某同其一起观看黄色淫秽视频,后对刘某实施强奸。经某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目前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其所患创伤后应激障碍与事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另查明,被害人刘某,女,案发时未满14周岁,其父母外出务工,其本人随祖父母居住,与被告人吴某某系邻居。

  又查明,案发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在多家医院进行治疗,支出医疗费10万余元,花销巨大,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被害人刘某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对其犯强奸罪的指控成立。本案中,被害人虽在案发前曾患有抽动障碍,但经治疗已好转能正常生活,由于受到被告人性侵犯而出现病情反复、加重,经鉴定其目前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且所患创伤后应激障碍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认定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被告人吴某某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强奸犯罪,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行为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病情复发,致使被害人看病花销巨大,对家庭也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被告人吴某某承担各项费用12万元。

  【法官释案说法】本案是一起发生在社区的强奸幼女的典型案件。被害人为小学学生,吴某某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胆小的弱点,采取哄骗手段实施犯罪,严重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被侵害的幼女系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弱势人群,更易受犯罪侵害,吴某某针对她们实施犯罪,后果更加严重;对于强奸儿童犯罪,依照刑法规定,(1)根据《量刑》意见,犯强奸罪,奸淫幼女一人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强奸未成年人具有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从重处罚。为细化从重从严处罚的情形,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针对不满12周岁儿童实施强奸的,应当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更加体现从严。本案中被告人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故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本案的发生,除了被告人方面的原因外,被害人属于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差,留守儿童缺乏关爱和孩子的安全教育严重缺失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为了提醒广大家长做好孩子的安全保护教育,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发生,本案承办法官向广大家长发送了《致家长的一封信》,结合留守儿童受侵害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向家长提出了建议。

  四、张某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张某与某某于上世纪90年代登记结婚,育有两子某甲、某乙。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执,张某多次遭到某某殴打,某某还多次殴打某甲和某乙。后张某携二子搬出租房另住,双方开始分居。某某得知张某住处后多次带人骚扰,期间张某曾多次报警。在张某和某某的离婚诉讼二审过程中,张某、某甲、某乙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该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依照申请人请求,该院依职权调取了3份报警记录,证实了某某确有家暴行为。

  依照张某等申请,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河北省第一份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包括: 一、禁止被申请人某某进入张某、某甲、某乙现在居住地点。二、禁止被申请人某某带领任何人进入张某、某甲、某乙现在居住地点。三、禁止被申请人某某骚扰、谩骂、威胁、殴打申请人张某、某甲、某乙。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此案一审未判决张某、某某离婚,而某某有家庭暴力情节,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应当判决离婚,但根据两审终审制原则,二审期间某某不同意调解离婚,故发回重审。后一审判决张某、某某离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案说法】本案中,办案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以下工作举措:一是依职权调取证据。二审期间,张某申请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其报警记录,该院认为符合以职权调查取证条件,便调取了张某的3份报警记录。在调取报警记录时,主办人与公安的办案人员沟通,得知张某曾报警十余次,有数次因为公安人员调解之后某某便离开了张某住所,所以案件没有作详细记录。二是及时心理疏导。案件审理完毕后,该院工作人员继续为张某及其孩子做心理疏导工作。张某和孩子曾一提到某某就情绪激动、面露恐惧。经过心理疏导,张某及孩子现在心态平静,能正常工作和生活。三是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二审法院通过审理,查明某某有严重的家庭暴力,依申请发出了河北省第一份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除了送达给张某与某某之外,还送达了张某住所地的社区及相应派出所。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某某再也没有骚扰过张某及孩子。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受暴人依法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有力武器,也是人民法院保护受暴人不受家庭暴力威胁的有力举措。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有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同时也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效保护。

  五、刘某诉张某甲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小饭桌系被告朱某某经营的午托班。2017年6月12日中午,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甲在小饭桌玩耍,张某甲手持牙签弩射击原告手中的扑克牌,误将原告的右眼射伤。后原告要求张某甲等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万余元。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法院调取的证据,可证实被告张某甲在与原告刘某共同玩耍牙签弩过程中将原告的右眼射伤。事发时原告与张某甲均已年满12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对于玩耍牙签弩这种危险玩具的危害性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被告仍携带牙签弩并实施用牙签弩射击的危险动作,致原告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以60%为宜;原告明知存在危险还配合原告的射击,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以30%为宜;此事故发生在原告与张某甲在阳光小饭桌托管期间,其经营者被告朱某某对二人具有管理的职责,其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二人的危险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本院酌定其承担10%的责任。张某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其在本案中的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即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张某甲在本案中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本人在个人财产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即其法定代理人赔偿。

  2018年2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张某甲在其个人财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的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不足部分由张某甲的法定代理人二被告张某某、赵某某赔偿。二、被告朱某某赔偿原告刘某的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000余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案说法】青少年不仅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更要提高综合素质,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因此,对青少年进行安全教育非常必要。但安全教育不仅是学校的责任,学生家长及其他临时托管机构也应承担起相应责任。案例中被告张某甲的父母未发现其购买了危险玩具,托管机构小饭桌也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张某甲与刘某的危险行为,最终导致刘某眼睛残疾,一个几元钱的牙签弩竟造成了六万余元的损失及受害人的终生残疾,无论对哪一方当事人来讲,这个教训都足够深刻。综上,加强青少年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学校、家庭、社会力量要齐抓共管,促使青少年牢固树立安全意识,珍爱生命。

  六、王某诉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王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二女,长女赵某一,现已成年;二女赵某二,2008年5月出生。赵某与王某在2018年2月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二女赵某二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不承担抚养费,有探视权。离婚后,赵某二与王某生活几个月。之后,赵某二与赵某生活两年零四个月。赵某经常殴打赵某二,赵某二每次被打后睡不着觉就割手腕自残,然后打电话和母亲王某哭诉,故王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虽然赵某、王某离婚时约定赵某二抚养权归赵某,但赵某二现已经年满12周岁,且在庭审中赵某二表示愿意随王某一起生活,法院应当尊重赵某二本人意愿。综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赵某二不宜由其父亲赵某直接抚养生活,应变更直接抚养人。王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原、被告婚生女赵某二变更为由原告王某抚养。

  【法官释案说法】王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被抚养人赵某二有割手自残、抑郁,睡不着觉、不想上学的事实,赵某有家庭暴力,脾气不好打赵某二的事实。赵某二现已年满12周岁,经询问,其明确表示愿意和母亲王某一起生活。通过多方调查和深入沟通,由赵某二的母亲抚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发展。结案后,合议庭专门嘱咐王某做好被抚养人赵某二的思想工作,目前赵某二已经开始正常生活和学习。在这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办案法官不单纯考虑了离婚协议的效力,更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量问题,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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