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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打黑案10名被告人7人上诉称遭刑讯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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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评论 3)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邯郸之窗网友 2014-07-26 13:03:16发表
本案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付彦林《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存在严重违法情形,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依法重新鉴定 鉴定书是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做出的,这里明显违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是处理工伤事故和因职业病致残职工而制定的,解决的是致残职工的福利待遇,以及职工不能胜任工作或日常生活的问题。一般而言,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要高,比如说脾切除,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伤残鉴定,其结果可达伤残五级,而按《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其结果却是八级伤残。 本案既非工伤又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应当适用2005年1月最高院颁发《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进行认定。理由是:1、该标准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制定的。符合本案裁判的法律适用范围。2、该鉴定标准明确了“适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定稿已经8年,全国很多高级法院都纷纷出台相应的鉴定标准予以施行。比如浙江省就出台了相关规定,明确指出按照上述标准实行;北京、深圳等高院也明确发文按照此规定执行,其他有些高院虽没有明确发文,但实践中均采取该标准。同时,从刑法理论来讲,根据刑罚有利于被告解释的原则。本案使用最重的鉴定标准也是不符合刑法精神的。 综上,本案鉴定意见依据错误,也不符合刑法的法律精神,同时,公诉机关并未证明使用该标准的法律依据,鉴定人也没有出庭,该鉴定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应当依法重新鉴定。 重新验伤,支持验伤!
邯郸之窗网友 2014-07-22 10:55:50发表
公安怎么不去查查啊田建那证明都是假的,还瞎折腾
邯郸之窗网友 2014-07-22 10:48:39发表
田建就没有在十四中上过学,谁出的证明啊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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