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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峰峰矿区公安行政拘留一名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人

来源:矿区公安编辑:保存2020-06-10 16: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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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接受国家机关检查,

  是任何单位、个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但就因为个别人无视法纪、不理智、冲动,

  事情就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6月8日,彭城派出所对辖区内一起阻碍执行公务案件进行依法处理,涉案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

  2020年6月1日23时许,彭城派出所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报警称:工作组在彭城镇武彭炉衬二期项目工地依法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被货车司机辱骂、殴打,阻碍执行职务。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事发地点,开展调查取证。经查,赵某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和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现场辱骂并殴打工作人员,之后逃离现场。民警快速出击,成功锁定违法人员赵某,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法律小课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峰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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