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原告豆某一直从事染料经营业务,被告朱某长期从豆某处采购染料。2020年某天,朱某从豆某处运走8万余元染料后,只支付了豆某4万元货款,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要,朱某一直未予以偿还,豆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研判促和解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魏建勋经过仔细阅卷,发现这起案件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明确,为尽快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激化,第一时间主动电话联系当事人来明确案件事实。朱某在电话中表示对欠款事实表示认可,但因受疫情影响,自己资金周转不灵,希望可以分期偿还。为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将被告现实状况告知原告并作调解工作,最终原告表示疫情之下,生意都不好做,都各自有困难,故体谅被告的难处,同意被告分期付款的意见。6月21日该案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重新添加了联系方式,握手言和,纠纷矛盾就此得以化解。
鸡泽县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本着“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建立“调解贯彻全程”的办案模式,力求案结事了人和的工作目标。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当事人,尽可能多调解、多和解,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帮助企业争取时间、渡过难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