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临政规〔2019〕2号
为有效防止大气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邯政规〔2019〕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将临漳县禁限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限燃放时间、区域和品种
(一)在县“主城区”(指西至曹魏大道、东至齐桓公大道、北至玄武大道、南至朱雀大道所围合的范围及狄邱乡王庄、邓庄、临漳镇前赵坦寨、后赵坦寨四个村庄)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销售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邯郸市“通道区域”(指南至磁县城区,北至永年区城区,西至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东至高速铁路线所围合的范围,包括我县魏峰线与高速铁路交界处西北区域的章里集镇的章里集村、中章村、后章村、黄辛庄村、东屯村、中屯村、西屯村、邺都工业园区)内,农历除夕0时至正月十六24时禁止销售、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在县“主城区”范围以外,县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时,在预警期间和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为:电子礼炮、铁炮、拉炮、擦炮、甩炮等非法、超标、非标烟花爆竹。
(五)“主城区”和邯郸市“通道区域”以外的乡镇可依据本通告和当地实际制定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方案,积极引导群众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的场所
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场所附近;
(二)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公众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商场、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油气站(罐)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居民楼顶、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窗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六)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违反通告规定与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禁限相关单位职能分工
(一)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开展宣传教育。
(二)县公安局要加强社会面的防范控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燃放行为,依法处理违法燃放人员。
(三)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的监管力度,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四)县供销社要加强系统内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管理。
(五)全县禁限燃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为禁限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燃放责任人,应当按照本通告要求做好本辖区居民、本单位及职工(员工)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请全县人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安全、文明地燃放烟花爆竹。全县人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燃放行为和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
临漳县公安局电话110
临漳县应急管理局电话7853990
临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7812315。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临漳县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临政告〔2017〕13号)同时废止。
临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