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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来源: 邱县宣传编辑:保存2021-07-03 14: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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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主城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优化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道路交通实际,现就加强主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主城区各类车辆限行规定

  (一)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中型和重型挂车及其牵引车、中型和重型专项作业车限行规定。

  1.限行区域、路段和时间。

  平安大街以西(不含本路)、514国道以北(不含本路)、北环以南(不含本路)、合义街以东(含本路)。

  (一)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中型和重型挂车及其牵引车、中型和重型专项作业车以及其他中型和重型货运车辆限制驶入控制区。

  (二)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柴油农用车、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总质量3.5吨及以上)等高排放柴油货车禁止驶入控制区。

  (三)微型和轻型载货汽车(皮卡车除外)、微型和轻型专项作业车根据其燃料种类采取精准化限行措施。

  燃料种类为汽油、天然气、新能源的专项作业车,轻型、微型货车(皮卡车除外),每日高峰时间7:30时至早8:30时、11:30至12:30、17:30至18:30限制驶入县主城区。

  (四)限行车辆通行证的办理

  运送用于保障主城区生产、生活、建设等正常活动必需品,符合生态环境部门对驶入限行区域车辆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的货运车辆和专项作业车,确需驶入低排放控制区和限行路段的,到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件,按规定时间、路线通行。对县交通运输局备案纳入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车辆(新能源货车)范围的,可优先办理通行证件,提供通行便利。

  (五)国五以下标准车辆禁止进入县城主城区。

  (六)电动三轮车、四轮车限行规定。

  平安大街以西(不含本路)、514国道以北(不含本路)、北环以南(不含本路)、合义街以东(含本路)范围内对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代步车、邮政车、快递车、环卫车、送水车除外)限行。限行时间为:7:00—20:00,其它时间允许通行。

  (七)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限行规定。

  全天24小时禁止进入主城区。

  (八)长途客运汽车限行规定。

  主城区范围内禁止通行。

  二、公共交通车辆管理规定

  (一)主城区内公交车必须在公交停靠站点上下乘客,停靠时按规定靠站停靠,有港湾式停靠站的必须进港湾停靠,不准随意停车侯客,禁止双排停车、斜向停车、逆向停车。

  (二)出租车只准在停靠点内停靠揽客,其它地点一律不准停车揽客。在设有出租车招停点的路段,出租车在招停点要即上即下,不准停车待客。没有招停点的,不准在影响通行的主干道路段和路口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空驶出租车要靠右行驶,严禁逆向调头揽客。

  (三)各单位中型以上运送本单位人员上下班的客运班车的通行路线及停靠站点的设置,须经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不准随意通行和私设站点。

  三、电动四轮机动车管理规定

  (一)电动四轮机动车是指由电动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的汽车。

  (二)电动四轮机动车应当依法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取得合法机动车牌证。未取得合法牌证或者未列入国家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不能取得合法牌证的电动四轮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三)驾驶电动四轮机动车的人员,应当取得C1或C2以上驾驶证,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不得驾驶电动四轮机动车。

  (四)驾驶电动四轮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19条、第90条、第95条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之规定,扣留机动车,分别处以50元罚款,记1分;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99条之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四轮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90条、第95条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7条之规定,扣留机动车,处以200元罚款,记12分。

  四、二轮电动车及行人管理规定

  (一)符合非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严禁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不分离的道路应靠右侧行驶,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佩戴安全头盔。

  (二)驾驶符合非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禁止逆向行驶;2.服从交通民警指挥,自觉接受安全检查;3.驾驶电动车行经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遇上下学高峰期时应注意过街行人,减速慢行。

  (三)行人要按照交通信号灯和道路标志标线指示通行,不得随意横穿,行人过马路要行走斑马线。有行人过街天桥的,行人要走天桥过马路。禁止随意横穿马路和翻越护栏。对违反规定的行人,交警部门将采取教育处罚、违法行为曝光等措施加强管理。

  五、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

  机动车必须在停车泊位内按车头向外有序停放、规范停放,严禁在公园、商场、医院等易堵路段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停放车辆,学校门前上下学时间段接送学生的车辆要按照标志标线要求有序规范停放,服从交警的指挥引导。机动车违反规定乱停乱放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其他管理规定

  (一)经注册备案的正规校车可以在主城区行驶,校车行驶要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不得随意停车上、下学生。

  (二)按照县政府关于在主城区实施机动车尾号限行的工作要求,禁止限行机动车辆在限行区域内通行,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交车、通勤班车、校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快递专用车(含快递用车)、悬挂新能源号牌的车辆、外埠车辆(驾驶证信息为邯郸市范围内的除外),环卫、园林、道路专项作业车及环保监测车、保险勘查车、殡仪馆的殡葬车、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等特殊车辆除外,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将进行现场处罚或电子抓拍。县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后,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执行。

  (三)主城区范围内各类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主动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主动避让。对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90条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之规定,处50元罚款,记3分。同时,机动车在通过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周边道路时禁止鸣喇叭,要减速慢行或停车让行,注意观察,让学生优先通行。

  (四)带有广告性质的专用车队确需在主城区道路上通行时,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和重要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以及重大案件、事件的妥善处置,可依法采取临时禁止机动车通行、左转、右转和单向通行等交通组织管理措施。

  (六)主城区道路两侧的沿街门店及商场不准随意占用机动车停车位。组织大型活动且影响到沿街道路正常通行秩序和车辆停放的,须经有关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

  邱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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