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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武安一男子受工伤,时隔两年终获赔偿51300元

来源:武安法院编辑:保存2018-10-26 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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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李某是某选矿厂职工,2015年8月李某在纠正皮带时被皮带挤伤右臂,随后在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该选矿厂支付李某治疗费13500元。2016年9月,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受伤属于工伤,2017年3月,邯郸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受伤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6.5个月。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双方发生争议,李某向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选矿厂向李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50621.31元。后选矿厂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武安市人民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原告向被告李某支付各项费用50621.31元。原告不服,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原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于2018年6月向武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

  武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不配合。武安法院依法将该选矿厂法定代表人靳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靳某不仅不履行判决应尽义务,还有意藏匿行踪,千方百计躲避法院执行干警。

  近日武安法院开展“燕赵利剑”专项集中执行行动,重点突击执行一批涉民生案件,该案也被列入其中。行动中,执行干警驱车到该选矿厂寻找靳某,但该厂大门紧锁,无法进入。执行干警没有就此放弃,转向周边群众询问打听,终于辗转打听到该厂附近还有一条小路可通向厂内。执行干警迅即行动,在该厂周围沿途寻找,发现了一条隐蔽的小土路,顺着该路进入厂内,将靳某堵在其办公室。随后执行干警将靳某带至法院,在准备拘留前继续释法析理,做其思想工作。最终,迫于法律威慑,靳某于10月21日当天履行执行款共计51300元。

  (10月25日,申请人李某来到法院领取执行款。)

  来源:武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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