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梁某 (刘营镇梁刘营村民)
被投诉人:刘某(永合会镇娄里村人,主要从事开车卖砖活动)
2018年6月26日上午7:30分,梁某通过电话联系到刘某,向刘某购买7000块砖,共计3360元,砖卸在梁英家附近;2018年7月18日雨后梁某发现7000块砖约有三分之一自然碎裂无法使用,后要求刘某赔偿无果。
调解经过:
梁某于2018年7月25日到铁西分局进行投诉。在调查清楚该投诉的事实经过后,铁西分局工作人员确定该投诉为典型的消费者维权,立即电话通知刘某来分局调解此事,刘某借家中有事等理由未能到场,并称砖的碎裂是梁某存放不当导致的和他没有关系。通过分局工作人员多渠道,多次向刘某讲道理、提法律,”最终刘某主动提出给于梁某的相应赔偿,最后在分局工作人员积极调解和做了大量工作之后,该投诉画上了圆满句号。
法律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章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