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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假币者逃跑猝死 店主被判赔12万险

来源:北京晚报编辑:木央2015-10-21 17: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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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赶使用假币者 是犯罪还是正当防卫?

  赵三平告诉记者,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首要条件就是是否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其次是行为是否构成伤害后果。从阿龙的行为看,他对蒋某的追逐和强制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追回损失,主观意图并非为了伤害蒋某,而且法医也鉴定蒋某的死亡与外力因素无直接关系。因此原一审判决确实欠妥。

  那么,既然不构成犯罪,如何认定阿龙的行为?赵三平表示,对于阿龙来说,蒋某以假币支付商品款项无疑是侵害了阿龙的合法权益,因此,当蒋某转身就跑时,阿龙作为店主对其追赶,是对于财产权的正当防卫,是一种私力救济。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赵三平表示,综合本案分析,阿龙在自身财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及时追回自己的损失,应当认为是侵权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正当防卫。如果阿龙在已经将侵权者控制,财产损失得以追回的情况下,仍然有打击报复行为,这就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构成犯罪,属于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同时,我国刑法还规定了特殊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被判赔钱

  超过了“适当责任”范围

  赵三平认为,从媒体报道的细节来看,阿龙追赶、强制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需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法院终审认定阿龙对蒋某所实施的追赶、强制行为导致蒋某死亡,已超出了一定的合理限度,判决阿龙承担20%的民事责任。

  赵三平分析,这应当是依据了侵权责任法第30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但即便如此,我认为,判赔12万也超过了所谓的‘适当责任’的范围。而且我个人认为,阿龙的行为并没有超过合理限度。”赵三平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蒋某系因肺心病造成心肺功能衰竭死亡,已排除了阿龙对蒋某实施暴力造成蒋某死亡。

  记者注意到,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楷曾经在一篇关于“特殊体质命案”的报道文章中表示,对于特殊体质命案,行为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就是意外事件。

  赵三平认为,阿龙在蒋某逃跑离开后,维权将会落空的情况下,对蒋某实施追赶、强制的行为,并未有进一步侵害其权利的行为,他无法预知蒋某有心脑血管疾病,更无法预知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应当定性为意外事件。 本报记者 张蕾 J009

  网友神评

  叛逆的心理:以后追小偷的话,小偷突然猝死,是不是要算故意伤害罪啊!

  温柔:你不做坏事,哪有人来追你,是不是看见有人做坏事跑的时候叫他慢慢走,不要跑,我不会追你的。哈哈哈!

  YP3TMS:今天去超市用珍藏了多年的假钱买了条烟,老板抓住我的衣领欲揍我,我淡定地晃了晃手中的心脏病证明,老板马上点头哈腰,又送了我两瓶酒。然后我拍了拍口袋里的其他假钱,赶往下一家。

  几多风雨共进退:这样的判决,太荒唐了!怎么可以纵容民众违法呢?将来,遇到打劫偷窃,还有人敢制止犯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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