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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4判死刑终获无罪索赔294万 被称马加爵第二

来源:中国日报编辑:张大大2015-11-17 10: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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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判死刑终获无罪】湖南高院二审裁定“湘潭大学研究生杀人案”被告人之一曾爱云无罪后,曾爱云向一审判其死刑的湘潭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其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4万余元,同时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1月15日,湘潭中院已受理他的申请,并定于12月1日听取意见。

  2003年10月27日晚,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发生一起凶杀案:2002级硕士研究生周玉衡在学校工科南楼308室遇害,被抛尸于工科南楼门口通往西侧苗圃的台阶上。随后,同校2003级硕士生曾爱云及2001级硕士生陈华章因涉嫌故意杀人被羁押。此后,湘潭中院分别于2004年9月、2005年12月、2010年6月三次作出判处曾爱云死刑、陈华章无期徒刑的判决。

  湘潭中院认为周玉衡是被陈华章和曾爱云合谋杀害的:当晚遇害前,周玉衡喝了陈华章放了安眠药的水,坐在工科南楼308室椅子上昏昏欲睡时,被曾爱云从背后用绳子勒住颈部致死。此后,曾爱云和陈华章一同将抛尸于楼外草。

  湘潭中院认定曾、陈二人杀害周玉衡的动机是:陈与周在同一导师门下,因导师偏爱周,陈心怀妒忌;而曾爱云与周的女友李某关系密切,周将曾以前品行不端的情况告知李某,并劝李某离开曾,引来曾的不满。

  对于湘潭中院的三次死刑判决,湖南高院曾维持过一次,但最高法未予核准,并发回重审。曾爱云的辩护律师钟致远认为,曾爱云没有作案时间,认定曾爱云作案的证据存疑,且关键证人李某证词反复,始终未出庭作证,认定曾爱云杀人的证据不足。

  2013年4月17日,湘潭中院第四次审理本案,直到2015年7月21日才作出判决,认为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认定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判令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8万余元。

  上述判决作出后,曾爱云、陈华章及被害人家属均提出上诉。其中曾爱云的辩护律师钟致远认为,一审对曾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认定被告人无罪”而作出无罪判决。2015年11月10日,湖南高院二审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裁定作出后,曾爱云于11月12日向湘潭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他认为,其从2003年10月28日至2015年7月21日,被关押了4382天,应按《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根据2014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赔偿申请人误工费940841.04元。

  曾爱云还认为,其本可有较为理想的前程,人生轨迹却因误判死刑而遭颠覆,更遭受十余年牢狱之灾,这使其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摧残。此外,他的母亲也因这一错案遭受巨大精神打击,并患上失忆症和失眠症。故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伤害抚慰金200万元。两笔赔偿款合计2940841.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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