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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租孩子为他人盗窃 专家:可剥夺其监护权

来源:正义网编辑:保存2017-02-08 09: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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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北京2月7日电(见习记者 张梦娇)前不久,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对两名被告人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中,两被告人带着一名7岁左右的小女孩在青浦区商店多次实施盗窃。这本是一起普通的案件,但案件中涉及到的这名小女孩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经查明,这名小女孩是两被告人租来的,而且是被自己的亲生父母出租出去的。

  中国人一贯注重家庭伦理关系,为什么会出现亲生父母靠“出租”孩子牟利的现象呢?盗窃团伙在幕后操纵多名儿童,同时教唆儿童犯罪,这是否涉嫌违法犯罪?被“出租”儿童被解救后,其亲生父母是否还可以继续担任监护人?带着疑问,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吴宜远和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功群。

  亲生父母“出租”孩子“致富”

  上文提到的小女孩出生在湖南省道县的超生家庭。而在当地,由于超生存在着一种“外流盗窃”现象,即一部分超生家庭的亲生父母,将孩子出借给他人去实施偷盗。据媒体报道,当地的行情是,按天计酬约一两百块钱的样子;如果按年计算的话,年酬在五万元左右,基本上已经形成一个产业链。当租借孩子成为一种犯罪产业链的时候,许多人通过这种方式“发家致富”了,于是便引来更多的人效仿。

  1月6日,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将一名年仅7岁的湖南永州籍女童蒋某欣临时安置到民政救助部门,因她被多名孕妇教唆实施盗窃涉嫌犯罪被警方抓获。而蒋某欣不是那几个孕妇的女儿。

  而几年前深圳公安机关查破的一宗3名中年人操控残疾儿童乞讨的案件中,被操纵的13岁男童就是操控者从2002年起以每年2300元的价格从安徽太和老家租来的。

  针对亲生父母“出租”儿童的合法性问题,胡功群说:“父母将自己孩子出租来谋取利润,这一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一种违法行为。从道德上讲,这也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相关法理所禁止的。”

  吴宜远表示,产生这一乱象有诸多因素,除了父母个人的知识文化水平与素质原因,还存在着周围生长环境、社会保障救助制度、未成年人关怀保障体系、法律规制体系不完备等一系列的原因。目前,我国对“出租孩子牟利”行为缺乏明确性法律规范,甚至连基本的乡规民约都没有。再加上超生孩子的户籍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政府对义务教育监管的力度也比较小,使越来越多的孩子成为了名副其实的“黑户”。

  “租”儿童幕后团伙涉违法犯罪

  花费这些代价,租一个孩子干什么呢?“外流盗窃”。根据媒体报道,盗窃团伙一般由3到4名妇女带着一个孩子组成。作案时,由一名妇女望风,两名妇女遮挡营业员的视线,而具体实施盗窃的,则是7岁左右的孩子。她们每天出入于商场、门店和店铺,瞄准店里的手机、包包,3秒偷取一部手机,40秒盗窃8000元营业款……

  “从媒体的报道看,盗窃团伙明显利用这些孩子的‘儿童’特定身份,组织教唆他们犯罪,故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活动罪。”胡功群说道。

  吴宜远表示,盗窃团伙操纵多名儿童犯罪,又教唆儿童犯罪,这会因行为与情节的不同构成不同犯罪。一般来说,组织孩子实施盗窃,实际上就已经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如果教唆儿童盗窃数额达到刑法规制的标准,组织者也会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需要指出的是,在构成上述两种犯罪以外,盗窃团伙还可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吴宜远说。

  值得注意的是,该盗窃团伙中孕妇作案占有一定比重。而我国法律规定,孕妇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身份特殊,刑事法对其给予了特殊保护。盗窃团伙正是钻了此处法律空子,这些孕妇实施盗窃,一方面可以在作案时减轻人们的警戒心理,另一方面即使在作案时被警方发现,也可以利用大肚子作为掩护,来逃避司法机关的处罚。

  对此,两位采访对象均表示,怀孕或者哺乳期的妇女实施盗窃虽然大多数不会被实行强制措施,但也是构成犯罪的。吴宜远解释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针对怀孕或者哺乳期的妇女,在强制措施上规定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但取保候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被“租”儿童解救后 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亲生父母这样培养孩子,无疑是把他们推进人生的深渊。那么从法律上来讲,被“出租”儿童经解救后,其亲生父母是否还可以继续担任其监护人呢?

  吴宜远谈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但是就撤销后能否继续担任其监护人,吴宜远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而要从是否有利于孩子的角度进行分析。如果亲生父母不能继续担任孩子的监护人,则法院需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或请求社会福利机构代为进行扶养教育等。“尽管亲生父母不继续担任监护人,但其抚养义务尚存,相关费用应当继续支付。”胡功群说。

  另外,胡功群提到,我国在监护权撤消后的立法讨论中形成如下意见,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总之,孩子的解救需要多元力量的配合。吴宜远建议,应当依靠专业的政府力量,民政、司法等有关部门进行多方联动救助孩子。同时,要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严惩,对违反犯罪的父母进行惩戒,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铲除社会毒瘤。另外,还应当依靠社会力量进一步搜集孩子和犯罪分子的相关信息,早日解救孩子。“需要注意的是,在解救孩子之后,不仅需要依靠专业力量对孩子进行教育和心理疏导,也要依靠广泛的社会力量帮助孩子早日感受到关怀,健康成长。”吴宜远说。

  青浦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潘志峰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小女孩的父母不适宜再作为她的监护人,他们将支持民政部门提起剥夺小女孩父母的监护权之诉,进一步落实监护权转移工作,为她找到适合的生活和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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