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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不服罚款后遭刑拘成交通局“反面教材”

来源:中国青年网编辑:保存2017-04-27 08: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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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因为对交通部门的罚款不服,就能以危险驾驶罪把我们刑拘?”山东淄博市临淄大货车司机战永革不解。

  一个多月前,从事危化品运输的战永革和同事申本强驾驶罐车途经昌乐时,被昌乐县交通局以“介质不符”超许可运输为由查扣,并被要求缴纳罚款。在质疑罚款不合规并打横幅抗议后,昌乐交通局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最终包括司机押运员在内的5人以“危险驾驶罪”被刑拘。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相似情况的一位东营货车司机,因“态度好,不找事”,缴纳3万元罚款了事。

  战永革驾驶的曾被昌乐交通局扣押的罐车。中国青年网记者 宿希强 摄  

  从查扣到刑拘

  今年3月10日,战永革与同事申本强驾驶淄博隆鑫盛物流有限公司两辆油罐车(分别为鲁CF0858、鲁CF0801)从临淄驶向黄岛,行至昌乐西环与309国道交界处时,被昌乐县交通局查扣。

  查扣的原因是,战永革和申本强驾驶的罐车运输的是甲基叔丁基醚,而随车配发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营运证)注明的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3类)(丁醚)”。昌乐交通局方面认为,“介质不符”属于超许可运输,每辆车需要交纳3万元罚款。

  “我们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均许可运输3类危险货物,以前我们也多次运输甲基叔丁基醚,怎么就超许可运输了?”战永革和申本强对此非常费解。

  为向昌乐交通局说明情况,罐体生产厂家、检测机构专门出具了适装甲基叔丁基醚的相关材料。3月17日,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也专门开具了《关于隆鑫盛物流有限公司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情况证明》,该证明指出,“依据2017年2月3日、15日罐体检测机构所核准的运输介质之日起,该车辆可以适装相对应的运输介质范围:危险货物(3类)(丁醚、甲基叔丁基醚)。”

  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关于隆鑫盛物流有限公司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情况说明。中国青年网记者 宿希强 摄  

  但昌乐县交通局对这些证明并未认可,隆鑫盛物流公司孙经理称,昌乐交通局坚持罚款才能放车。“我们不服,为什么不该处罚却要处罚我们?”

  期间,战永革和申本强等人曾在昌乐交通局拉横幅讨说法,未果。隆鑫盛物流公司孙经理先后去昌乐县纪委、检察院、公安局反映,也未获回复。

  因被扣押的罐车一直停在非危化品专用停车场,担心出现安全问题,3月15日上午,隆鑫盛物流公司孙经理拨打了110报警,诉求是:“为了公共安全和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贵局领导消除安全隐患,放行车辆,再行处理相关交通违法行为。”

  但让他没想到的是,不久之后,形势急转直下。

  当天出警的是城南派出所,带回所里后,两位司机和两位押运员被刑拘,几天之后调度员郭顺也被持“拘传证”的昌乐公安人员带走。昌乐县警方的拘留通知显示,刑拘的原因是“危险驾驶罪”。

  罚款优先?

  昌乐交通局办公大楼。资料图

  战永革和申本强等人想不到的是,几天之后,他们已成为昌乐县交通局口中的“反面教材”。

  3月20日,东营的一位陈姓司机也在运输危险货物三类时被昌乐县交通局查扣。查扣的原因类似,“介质不符,超许可运输”,另外还被查出,押运员证是假证。

  知名大货车司机维权人士王金伍暗访了这起案件的处理全过程,并全程录下了视频。视频显示,陈姓司机被昌乐县交通局副局长赵绪涛告知,“介质不符属于超范围,(罚款)3万;假证(罚款)2万;3加2,5万……” 陈姓司机一直苦苦央求“少罚点”。赵绪涛则开始“教育”这位陈姓司机,其中提到了战永革和申本强案件,“淄博的两辆车,证都是真的,就是由于驾驶超范围的车,司机和押运员都被刑事拘留,你信不信?”

  陈姓司机连忙表示“信”。赵绪涛则继续教育:“……就像他们似的,还带上律师带上什么来忽悠我,还打横幅……干工作嘛,还怕办吗,他能,弄住就是。”

  当被问到“淄博两个司机因为啥拘留的”,赵绪涛回答:“危险驾驶罪,超范围就是危险驾驶罪。”

  赵绪涛对陈姓司机强调:“你态度好,不找事,否则你也得进去,你看他们现在还在里面,很可怕吧?那就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了。”

  最终,赵绪涛表态,鉴于陈姓司机“态度很好,也比较老实,新车才买来,经验不足……”只按“超范围”罚款3万元。但他又特意向陈姓司机强调,“出去这个门,光说超范围,不要说假证的事,也别说假证没罚,假证还在我手里,我手里有这个假证,随时就能传唤你,办你,不服我再移交公安……”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顾大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对比昌乐交通局这两起处罚案例,同样情况不同处理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是“以罚代管”的思维且是“罚款优先”,这悖离了法治精神与公正原则。

  该不该罚

  事实上,因运输证“介质不符超范围经营”被处罚,在业界,也是争议的焦点。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大松就此指出,据《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为‘配发’,说明运输证不是‘行政许可’。如果理解成行政许可的延伸,从立法的角度,它是需要确定的。所以,昌乐交通局的处罚,从现有的规定来讲,我们认为是有问题的。从国际上来讲,一车一介质也是不符合国际大趋势的。”顾大松表示。

  记者就此咨询淄博市交通局运管处处长刘卫东,刘不愿给出详细解释。记者致电山东省交通厅运管处,被告知咨询货运科,但一直无人接听电话。

  淄博罐车被查扣案例中,争议的另一个焦点还在于,道路运输证注明的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3类)(丁醚)”——到底只能允许罐车运输丁醚,还是危险货物(3类)都可以运输?

  在昌乐县交通局看来,显然只能运输丁醚;而在司机们看来,甲基叔丁基醚与丁醚同属危险货物三类,均可运输。 而这一标注方式本身就令人疑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品名。据此,淄博交通局配发的道路运输证上应注明“危险货物(3类)”或“危险货物(丁醚)”,缘何注明的是“危险货物(3类)(丁醚)”?

  淄博市交通局运管处处长刘卫东称,这是“按照山东省运管局相关规定”执行的。随后记者拨打山东省交通厅运管局货运科电话核实,但多次拨打无人接听。

  顾大松表示,从管理的角度来讲,淄博交通局的做法是不太合适的,容易造成歧义,“这是执法管理中的一个问题”。

  让人感觉无法理解的还在于,即便道路运输证可以作为处罚依据,那在淄博市交通局运管处出具证明淄博罐车“适装相甲基叔丁基醚”后,同为交通部门,昌乐交通局缘何不认可呢?

  对上述相关情况,记者致电昌乐交通局副局长、监察大队大队长赵绪涛核实,但中国青年网记者刚表明身份,他就以“信号不好”为由匆匆挂断了电话。记者再次拨打,对方不再接听。

  不过,中国青年网记者注意到,在山东一家当地媒体刊发的文章中,赵绪涛称,淄博被处罚的两车均属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执法人员考虑可能存在危险驾驶行为,便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因构成刑事案件,交通运输局并未对涉事车辆进行罚款处理。”

  4月3日,淄博隆鑫盛物流公司从山东昌乐开回了被扣押的罐车。“我们接到昌乐交通局通知,为了消除安全隐患,要求必须把车提走。当初把车扣在非专用停车场的时候,怎么不考虑安全隐患?”负责人孙经理苦笑。

  危险驾驶罪

  战永革和申本强们一直不理解的是,就因运输证上的“介质不符”,他们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三位专家出具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认为,战永革和申本强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是入罪“证据不足”,原因是不仅罐体生产厂家东莞市永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发函与罐体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能够相互印证,淄博市交通局出具的情况证明,也确认罐车适装甲基叔丁基醚。

  二是司机们运输涉案危险货物的行为也未危及公共安全。“即便运输的甲基叔丁基醚与适装介质范围不尽一致,因毒性、刺激性相差不大,同是醚类产品,危险货物的性质品种符合大体相当的安全技术条件。”

  《意见书》的结论是,“建议公安机关对本案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对于专家出具的《意见书》,昌乐警方如何看待?记者就此采访昌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周保田,但周以“在外面有事”为由婉拒了记者采访。

  不过,在接受山东当地一家媒体的采访中,周保田介绍,接到昌乐县交通运输局移送案件后,根据接受到的昌乐县交通运输局的相关证据,于当日立案侦查,后经民警侦查查明,4名运输人员明知超越许可事项运送危险货物,故意隐瞒事实,拒不供述车上所拉介质(甲基叔丁基醚)已超越许可,且统一口径所拉的介质为“非标丁醚”。“为查明犯罪事实,昌乐县公安局于2017年03月15日依法将张某、战某某、毕某某、申某某四人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

  被刑拘7天后,战永革和申本强等人取保候审。

  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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