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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卷入女友命案被判死缓 服刑16年再审获无罪

来源:澎湃新闻编辑:保存2017-07-28 21: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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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国勤(右)与其辩护律师胡泽明(左)。 律师供图

  浙江男子丁国勤,17年前卷入同居恋人邵某被杀害一案,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服刑16年后,他因多次减刑于2016年10月9日刑满获释。

  服刑期间,丁国勤提出申诉。在浙江省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浙江高院决定再审此案。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丁国勤辩护律师胡泽明处获悉,7月28日上午,浙江高院对此案再审宣判,宣告丁国勤无罪。

  浙江高院再审认为,本案除丁国勤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指向丁国勤作案;而丁国勤的有罪供述的客观性、真实性存疑,矛盾重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判认定丁国勤杀害邵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改判纠正。

  判决书显示,该案案发次日,丁国勤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被批准逮捕。丁国勤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共被审讯53次,制作38份讯问笔录,前33份笔录丁国勤均作无罪辩解,后5份笔录才作有罪供述,而且丁国勤是在被羁押68天后才开始作有罪供述的。

  胡泽明称,接下来丁国勤将会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卷入同居恋人被杀案,终审被判死缓

  判决书显示,1999年下半年,丁国勤与邵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两人次年开始同居。2000年10月3日晚,邵某因为丁国勤的恋爱纠纷而怄气,不愿与丁国勤一同回家。当晚邵某被人杀害在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吉祥小区中心花园内。经法医鉴定,邵某系机械性窒息而死。

  事发次日,丁国勤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被批准逮捕。

  2001年3月,湖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案发当晚丁国勤曾数次传呼邵某未获回复,即上街寻找,并一直尾随邵的身后。当晚10点左右,丁国勤接到邵某从一杂货店打的电话,表示要分手,两人约定在吉祥小区中心花园见面。零时许,两人在吉祥花园相见,两人发生争吵,丁国勤见无力挽回恋爱关系,伸手猛掐邵某颈部,致其当场死亡,接着,丁国勤海还将邵某包中物品倒在地上,并将包带缠绕在邵某颈部,给人造成劫财错觉后即逃离现场。

  一审判决认定,丁国勤因为恋爱受挫,为泄愤怼女友采用掐颈的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丁国勤死刑。丁国勤不服,提出上诉。

  2001年5月,浙江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但鉴于丁国勤能如实地供述犯罪事实,及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其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改判丁国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因为多次减刑,2016年10月9日,丁国勤刑满释放。

  被羁押68天后才开始作有罪供述

  服刑期间丁国勤提出申诉,浙江省检察院2015年7月20日向浙江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7年5月,浙江省高院决定再审此案。

  再审判决书显示,7月13日,浙江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出庭检察官认为,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除有罪供述之外,均非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证明丁国勤实施了杀人行为;原判采信的丁国勤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有新证据证明原判认定丁国勤杀人的事实可能存在严重错误;原判认定丁国勤杀人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本案无法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对丁国勤宣告无罪。

  丁国勤辩护律师也认为,原判证据不足,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

  浙江省高院再审认为,丁国勤有罪供述的客观性、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丁国勤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共被审讯53次,制作38份讯问笔录,前33份笔录丁国勤均作无罪辩解,后5份笔录才作有罪供述,而且丁国勤是在被羁押68天后才开始作有罪供述的。丁国勤的供述经历了从不承认犯罪,到承认犯罪,又否认犯罪,再又承认犯罪的反复。

  此外,丁国勤在侦查阶段的5分有罪供述没有一份能完整反映具体的犯罪手段和详细的作案过程,并且有罪供述内容前后矛盾。

  浙江省高院还认为,丁国勤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间存在重大矛盾。如丁国勤有罪供述称与邵某曾发生争吵拉扯,但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证实,被害人身上无搏斗创伤,现场无搏斗痕迹。再比如,丁国勤称从正面用手掐颈致被害人死亡,但尸检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害人颈部遭受过手扼、带勒,最终系用包带勒颈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等等。

  除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指向丁国勤

  此外,再审法院认为,本案除丁国勤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指向丁国勤作案。原判作为主要证据采信的目击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只能证明丁国勤当晚去过吉祥小区中心花园,但不能证明其进入案件现场并杀害了邵某。

  案发之初,侦查机关将丁国勤锁定为凶手的关键证据DNA检验报告证实,丁国勤案发当晚所穿的深灰色长裤上的白色斑迹为混合斑迹,与被害人邵某具有相同的等位基因,不能排除该白色斑迹中混有被害人的斑迹。但浙江省高院认为,由于两人系男女朋友,早已同居且关系密切,不能据此认定系丁国勤所为。

  此外,证据显示案发时凶手对被害人实施过捂嘴、用手扼颈、用包带勒颈打结等行为,意在致被害人于死地,与激情杀人短时间内行为失控的特征不符,并且邵某的钱包去向不明,所以本案不完全符合激情杀人特征,不排除他人作案可能。

  浙江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丁国勤杀害邵某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予以改判。判决撤销原一审、终审判决,丁国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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