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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乱停车”被罚二百 律师:景区无执法权

来源:大河客户端编辑:保存2017-11-06 16: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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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图均为 微博@大河报 图

  大河客户端11月6日报道,据游客杨先生爆料,10月27日,他自驾车去巩义长寿山景区游玩,返程时车辆停放在路边,前往附近小吃街吃饭(因见到路边空地停放了好几辆汽车,没多想就把车停在那里,当时并没有相关人员进行劝阻)。当吃完饭要走的时候,发现车轮上多了把车锁,而且收到了来自巩义长寿山风情古镇管理处开具的一张罚款通知单,几经协商无果,无奈交纳了200元“违章停车罚款”!
 

  网友热议

  经大河客户端、大河客户端官方头条号、大河报官方微博报道此事,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热议,截至11月6日,大河客户端官方头条号阅读量达到28万,而大河报官方微博阅读量也高达5.7万。

  网友“手机用户64692702647”说,“不能理解,景区有执法权?可以向违章停车的车主开罚款单?不交钱就不能走,这个景区权利真大!”

  网友“2016嵩涛”说,“他们肯定没这个权利,也请车主下次停车注意不要影响道路正常通行,其他车停在路边是其他车,自己的车不随便停才是正道。”

  网友“孤影醉”说,“乱停车不对,单景区也应该尽到提醒的义务,设置明显的禁止停车的提示,景区罚款肯定是违法的,他们没有执法权。”

  11月4日,记者再次与巩义长寿山风情古镇管理处联系,据景区工作人员说,处罚依据来自于景区的相关管理规定,并为取得其他方面授权。当记者再次向工作人员索要相关管理规定时,巩义长寿山风情古镇管理处工作人员以该管理规定为“景区保密文件”,拒绝向记者以图片形式(或其他形式)提供相关材料。

  律师说法

  近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相关法律业内人士,他说,巩义长寿山风情古镇管理处锁车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条之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且《行政强制法》第9条、第10条规定行政强制行为只能由法律、法规进行规定,法律、法规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巩义长寿山风情古镇管理处依据内部规定对游客进行锁车的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构成对公民权的不当限制和侵犯。

  另外,我国《行政处罚法》在第二章中对于罚款这种行政处罚的设定最低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来设定,作为地方风景区,无权对游客处以罚款。

  另外,记者就此事还采访了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的许律师,他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许律师说,作为景区并非行政机关,没有行政执法权,更无行政处罚权,即使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处罚,也须符合行政处罚的规定。针对此次游客违章停车行为,景区无权做出行政处罚,而开相应罚单、收取罚款更不符合相应的法律标准。该景区可以在容易出现的违规停车的路段悬挂醒目的禁止停车标识,或者安排专人对随意停放的车主,进行口头教育、引导和管理。

  另外,许律师还介绍,自驾车主前往景区游玩,因办事、吃饭等各种事由离开机动车停放的地点,应当把车辆停在景区停车场或不妨碍交通通行的地方,以免造成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的出现。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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