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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见父亲和奶奶与他人撕扯 驾车撞对方获刑一年

来源:华商晨报编辑:保存2017-11-14 13: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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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见父亲奶奶与人撕扯 驾车撞对方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汤洋)见父亲和奶奶与他人发生撕扯,闻某驾车将对方撞伤。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闻某因故意伤害犯罪获刑一年。

  见父亲和奶奶与人争吵

  他驾车将对方撞伤

  今年1月16日13时许,在沈阳市于洪区,贾某因与闻某父亲之间存在债务纠纷,与闻父发生口角并撕扯,造成上前拉架的闻某奶奶摔倒。

  闻某驾驶自己的一辆捷达轿车到达现场时,看到贾某与自己父亲及奶奶撕扯,于是驾驶车辆将贾某撞倒,造成贾某受伤。

  经鉴定,贾某两处肋骨骨折(左侧第5、6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手中指远节指骨骨折、左肩部软组织挫伤(伴擦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7年2月,闻某经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

  法院认定故意伤害犯罪

  闻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闻某驾驶机动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闻某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再犯新罪,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闻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闻某应为其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对贾某造成的损害承担完全民事赔偿责任。贾某所发生的实际损失为原则。鉴于庭审中贾某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暂无法支持,其可另行主张权利。

  2017年6月,法院一审认定闻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贾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应判闻某犯故意杀人罪,且遗漏刑事被告人,而且应判令闻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贾某要求改判闻某犯故意杀人罪,且遗漏刑事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因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不予支持。

  关于贾某提出的原判没有判令闻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经查,贾某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未提供证明其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另行主张权利,所以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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