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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前妻再婚拒付补偿:这是替别人养老婆

来源:成都商报编辑:保存2017-12-21 17: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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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前妻再婚他拒绝每月支付3000元补偿:这是替别的男人养老婆

  郭大勇和杨大容1999年结婚,婚后因二人产生诸多矛盾,郭大勇于2005年、2007年、2008年三次诉讼离婚,均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历次的争端中,双方各执一词,郭大勇指责杨大容“脾气火爆,为家务事吵闹”,杨大容则否认了郭大勇的说法,不愿离婚,还指责郭大勇“转移财产”。

  2012年双方再次对簿公堂,这一次法院做出了离婚判决,杨大容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5月25日,经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云南的两处库房归杨大容所有,二人经营的物流中心归郭大勇所有并管理。

  “从调解书送达当月起,郭大勇每月经济帮助杨大容3000元,给付方式为每六个月给付一次。”调解书还这样写道,但却没有约定经济帮助的期限。

  “当时法官调解的时候我就问过经济金帮助是不是该有一个期限,但法官说经济帮助金在法律上的规定就是,被帮助人经济困难就帮助,经济不困难或者再婚了就不帮助了,不用在文书中增加。”郭大勇反复向记者强调,协议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履行时间限制。“给到不是我死就是她死,太不合理了。和别人结婚了,经济帮助应该到此为止。”

  他的不满:

  我被前妻弄成老赖,飞机高铁都不能坐

  第一笔2012年5月到2012年12月的经济帮助金很快通过法院交给了杨大容,后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又支付了两笔,在支付了三笔共计5.4万元经济帮助金后,郭大勇“再也受不了了”,决定不再向杨大容支付这笔钱。

  2014年5月,双方在宜宾市翠屏区法院执行局曾经有过协商。在这次协商中,女方提出让男方一次性付120万“把这件事一次性解决了”,但郭大勇不同意,于是杨大容又提出让郭大勇支付过去一年的生活费36000元后,再将物流公司转给她,然后“一笔勾销”。双方同意后在执行记录上签字,但离开法院后双方均表示反悔。郭大勇称,杨大容先反悔,因为她后来觉得“公司只是个壳子”,而杨大容则称,是郭大勇先反悔,因为他后来没有支付36000元。

  2014年,郭大勇被法院两次拘留,各为15日。“现在我被前妻弄成老赖,飞机、高铁坐不了,电话号码都换了好多个,贷款也受到了影响。”郭大勇说。

  郭大勇称,申请经济补助的前提必须是生活困难,但她在离婚时分到了财产,生活并不困难,又已经再婚。就是因为这份调解协议,让他、前妻、前妻后来的丈夫、他现在的妻子四个人处在一个畸形的关系里。“我觉得法院这是在强制一个男人每月支付别人的妻子3000元。现在的老婆为这事骂我好几次,我们也吵了好几次。”他说。

  她的愤怒:

  我跟了他二十多年,难道连退休工资都没有吗?

  “我哪里知道会走到这一步。真的是把我惹火了,哪有这样耍赖的?”杨大容表示她也觉得这样的协议不合理,因为这对她来说也是一种麻烦。“当时我也不懂啊,没经历过离婚,到现在我才知道麻烦。”自己当时要是知道会变成现在这种情况,就算不要钱也不会同意离婚,更不会在调解书上签字。

  “他就想一分钱都不拿最好,反正就赖,赖死最好。”杨大容越说越激动,称前夫曾经多次打她,并称郭大勇现任妻子是他找来的小三。“他就是个癞子,你要是我的话,早就把他杀掉了。”

  杨大容最近一次见到郭大勇是今年9月27日。当时郭大勇送女儿上大学,并向杨大容提出用10万元一笔勾销。“我说不行,法律上怎么定的就怎么定,后来在电话里又聊过一次,还是同样的内容,聊一半挂断电话了,之后再也联系不上他。”

  据她回忆,调解时是法官提出有经济帮助金,她曾主动提出让郭大勇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我说给两百万,他说拿不出这么多钱。我说一个月五千块钱算了,他又不干。”法官调解后,双方才同意由男方每月给女方支付三千元经济帮助金。

  对于郭大勇“女方经济困难时候给,不困难就不用给了”的“误解”,杨大容称这是一种托辞。她反复强调,协议是双方同意且签了字的,“法官明确说了,就老了退休工资一样的。要给到我老死,法官说得清清楚楚不可能是他理解错。”

  “上班的人都有退休工资,我跟了他二十多年,难道连退休工资都没有吗?”但杨大容又表示,自己绝不是要“靠前夫吃饭”,但既然签了字的就应该把它履行下去,现在最迫切的希望就是把到目前为止拖欠的三年半的钱先执行到。

  她的苦恼:

  第二段婚姻只维持了一年多,现在没有工作

  在2013年2月,杨大容成立了新的家庭,还有了个孩子。“第二任丈夫很好,没有钱都给我们饭吃,但是的确恼火,她母亲也八十多了,负担重,养不起我们。”

  “但这段婚姻只维持了一年多。就是郭大勇害的!任何一个人心里都会不舒服,每隔半年去向前夫讨钱,他也觉得丢脸。”杨大容语速变快,称对方看到她和前夫之间因为经济纠葛还在来往,隔三岔五去法院讨要前夫的钱,被整烦了。但随后又改口称“当然这样说也不全对,婚姻毕竟是自己的事,是我觉得自己的这种情况确实会拖累到他,所以让他说重新找个朋友。能够承担的我自己会承担。”

  杨大容告诉记者,自己现在没有工作,一个人在外面住。“也想有个工作,但是家里有小孩要带,抽不开身,现在就到娘家拿钱,到处借钱维持生活。”法院判给她的库房是她当年从娘家借钱买的,还给娘家了。

  “把暂时的困难挪过去,等孩子明年上幼儿园了,可能会考虑做生意或者找点事情做。现在也只是想想,到底明年要怎么样,现在不确定。”杨大容哭着说。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致电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希望联系到当初负责调解的承办法官,以及后来的执行法官,但截至发稿尚未得到回复。

  律师罗柯:

  没在调解文本中写明期限,为后面的纠纷埋下隐患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柯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调解协议中并没有对履行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做出约定,从履行协议的角度来说,“陷入了两难”。他认为,男方在签字的时候不够仔细,也许男方已经考虑到期限的问题,但是最终并没有写在文本中,这为后面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这个问题目前按一般的流程的话可以说是无解的,缺乏救济途径。”罗柯表示,如果是私下签订的协议,相对还容易变更,但由于“每月给付三千”的款项是在法院的调解书中约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的变更只有两种情形,要么内容是违法的,要么违反自愿原则。“前者显然没有问题,后者要看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是现在很难去印证这点。”

  律师张承凤:

  男的可以起诉对方,要求降低经济帮助费用

  但在全国律师协会民委委员、副主任律师张承凤看来,男方可以起诉女方要求降低经济帮助费用,或给经济帮助加上截止时间,此外双方也可以协商。

  “养儿养女都有终止的时候,如果离婚了还要养前任一辈子,那么天底下还有谁敢结婚?”张承凤告诉记者,由于女方已经再婚,男方可以停止给付经济帮助。她认为,如果女方具备劳动能力,带着两个孩子并不是理由,另外还要考虑男方的生活状况是否发生变化,如果男方再婚或经济状况变差,也有终止给付经济帮助的权利。“这份协议没约定时间节点,怎么都说不过去。假如男方生了大病或者发生意外去世了,照这个逻辑,难道女方就生存不下去了?”

  《婚姻法》第42条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张承凤表示这是因为离婚确实可能会造成生活水平下降,使得一方的生活陷入困顿,但一般要经济水平在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以下才适用。“而且一般都是一次性支付,最多不超过两次”。她表示,在国外确实有长期给付经济帮助的例子,但也会约定期限,一般视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等情况而定。

  “当初在调解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公平性,否则看似双方达成了调解,但实际上后患无穷。”另外,张承凤认为,从法律制度角度,现行的条款太过简单,对于离婚经济帮助的对象、方式、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应该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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