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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一女子居家办公遭入室杀害 当地人社局回应

来源:新京报编辑:保存2020-09-02 10: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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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大庆市龙凤小镇小区,独自在家办公的柴媛发送完工作文件,并通过电话与同事沟通工作事宜,此后便未回复消息。

  事发在今年的6月18日。柴媛的姐姐柴芳表示,当日晚间,妹妹的同事在多次联系未果后选择报警。警方赶到后敲门无人回应,遂破门而入,嫌疑人靳某某则在逃跑过程中失足坠楼身亡。

  9月1日,新京报记者从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接警中心了解到,由于靳某某坠楼身亡,相关案件已结案。警方此前发布的情况说明显示,案发当时,靳某某进入柴媛所在房间,将其勒窒息死亡。

  案件虽已结案,但柴芳认为,妹妹生前系大庆市规划局(现名为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员工,事发时处于在家办公状态,遇害应属工伤。

  对此,大庆市人社局工伤科工作人员回应称,现已受理此事,目前尚在调查过程中,受理调查时间是60个工作日,最终此事会通过工伤认定书给出调查结果。

  独居女子家中遇害,涉案嫌疑人坠楼身亡

  34岁的柴媛独自租住在黑龙江大庆市龙凤小镇小区。

  柴媛的姐姐柴芳告诉新京报记者,妹妹居住在小区内27楼,今年受疫情影响,她一直在家办公。6月18日(周四)中午时分,妹妹在家中遇害。“我们家里人都住在乡下,次日凌晨才接到警方通知。”

  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出具的“关于柴媛被害死亡的情况说明”显示:6月18日,作案后的嫌疑人靳某某逃窜至龙凤小镇小区,后进入22号楼将柴媛控制,并将其勒窒息死亡。

  柴芳提到,靳某某在潜入妹妹柴媛家中后,因外卖送达,他曾假装户主和外卖小哥对话。

  新京报记者从这名外卖配送员处证实,事发当日11时许,他曾多次电话联系柴媛,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上楼敲门后,屋内传出一名男子的声音问“是谁”,得知是外卖后,对方要求他将外卖放在门口即可。

  “当时我有听到疑似有女性喊救命的声音。”这名外卖配送员称,但当时他戴着头盔和蓝牙耳机没太听清楚,在门口呆了一分钟左右见无异常动静后遂离开。

  柴芳称,靳某某作案后没有立即离开妹妹房间。当日晚间,妹妹的同事在多次联系未果后选择报警。警方赶到后敲门无人回应,遂破门而入。在此过程中靳某某逃至26楼,在系床单准备逃至25楼时失足坠落身亡。

  9月1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接警中心了解到,由于犯罪嫌疑人靳某某坠楼身亡,相关案件已结案。

  涉案男子系潜逃通缉犯,三日内在同一小区作案两起

  此次作案前,靳某某系当地警方通缉的在逃嫌疑人。

  柴芳表示,6月16日,妹妹遇害的2天前,靳某某杀害龙凤小镇小区的一名男子及其妹妹,并导致一名男孩重伤。

  事发次日,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发布了悬赏通报,提及31岁的大庆市肇县人靳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该人作案后潜逃,对提供重大线索者将给予两万元奖励。

  柴芳提到,6月18日上午,有出租车司机曾看到靳某某进入小区后报警。随后,警方投入数百警力对该小区实施警戒和包围。

  龙凤小镇小区多位受访者提到,靳某某在该小区经营一家早餐店,平时会上门送外卖。

  吴女士是这起2死1伤案件的受害者家属。据其介绍,死者是自己的丈夫以及丈夫的妹妹,受伤的男孩是妹妹的儿子,今年10岁。“靳某某是在小区内的中医馆行凶的,孩子脸上被刀划了,后来被送往医院抢救,暂时没有生命危险,但基本毁容了。”

  吴女士称,靳某某与丈夫平时并无多少交集,也无经济方面的纠纷。柴芳也提到,妹妹只是通过手机在其早餐店订过十几次外卖。“外卖有时是靳某某的父亲送,有时是他自己送。”并表示两人无情感或经济纠纷。

  目前,这家早餐店已经关门。

  柴芳及其家属认为,该小区物业也应为本次事故承担一定责任。“小区四周没有围墙,铁围栏高度只有一米五左右,成年人可轻易翻越,单元楼下也无需刷门禁卡通行。第一起案件发生后,小区为何没有加强安保。”

  针对上述质疑,9月1日,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小区安防配套设施齐全,并不存在相关安全隐患问题,如果家属对小区安防方面有质疑,建议走法律程序。

  因疫情期间在家办公遇害,家属申请认定工伤

  柴媛生前系大庆市规划局(现名为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员工。

  柴芳表示,2013年,妹妹硕士毕业后以人才引进的方式招录至大庆市规划局,其居住小区属于单位提供的公租房。疫情期间,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除非特殊情况,其它时间则居家办公。

  据此,她认为,妹妹此次遇害应属于工伤。

  柴媛所在单位提交的工伤申请材料中,其两位同事的书面证言文件显示,6月18日上午,柴媛通过微信发送工作总结和专家名单等文件,并通过电话沟通工作事宜。

  9月1日,大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科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他们已受理此事,目前尚在调查过程中,受理调查时间是60个工作日,最终此事会通过工伤认定书给出调查结果。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认为,居家办公并非此事认定工伤的主要影响因素,工伤中的伤害一般应为因工作原因导致。“尽管能够最终认定柴某是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受到伤害,但如果属于非工作原因遭人伤害的,认定为工伤也有相当难度。”

  常莎提到,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参照人民法院对此的认定,“如人社局最终做出工伤认定,也应对其认定予以支持。”

  新京报记者 刘名洋 实习生 薄其雨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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