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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集中宣判7起污染环境案

来源:中国环境报编辑:小K2015-11-04 11: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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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7起污染环境犯罪案进行了集中宣判。这是继今年7月份以来,邯郸市第二次对此类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这7起案件中,有3起为被告人在非法从事电镀加工过程中私自排放有毒废水,其余4起涉及非法排放、倾倒或处置废酸、废油等危险废物。

  7起案件涉及19名被告人,其中18人分别被判处刑期不等有期徒刑,另有1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

  针对污染环境案件,邯郸市今年以来共立案65起,刑拘55人,批捕40人。全市先后两次对16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对32人予以刑事处罚。

  ■现场直击

  8人卷入同一案件,合伙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

  在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记者旁听了对被告人李某甲等8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的宣判。

  据了解,2014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通过QQ化工群承接了甲公司处理化工废料的业务。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没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车与李某乙从甲公司101甲基噻唑车间运出化工废料7.4吨,甲公司支付李某乙处理费4400元。

  随后,李某甲将二人拉回的7.4吨化工废料卸在自家农用地上。经取样鉴定,这批化工废料的主要成分为二氯丙烯,与甲公司生产甲基噻唑过程中产生的釜残液成分一致,属危险废物。

  2014年6月,被告人余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下,从乙公司承接了处置一批冰醋酸的业务,并冒用丙危险废物处置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处理协议。

  之后,余某通过QQ化工群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商定,由李某甲负责处理这批冰醋酸,约定处理费为每吨400元。李某甲通过他人联系,决定向河北省鸡泽县一废弃造纸厂内排放冰醋酸。

  2014年6月6日,余某雇佣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等,在未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将两车冰醋酸约68吨从江西省乐平市运送至河北省鸡泽县。两车在李某甲的带领下,将冰醋酸排放至鸡泽县一废弃造纸厂的露天水池内,而这里根本不具备贮存危险废物的条件。最终,余某支付给李某乙2.7万元。

  2014年6月8日,余某又雇佣被告人张某丁,在未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再次将33吨冰醋酸从江西省乐平市运送到河北省鸡泽县,并交由被告人李某甲处置。

  被告人李某甲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到了被告人彭某,并商定往彭某等人合租的厂区中排放冰醋酸。之后,李某甲带领张某丁将33吨冰醋酸排放至鸡泽县彭某等人合租的废弃厂区一不具备贮存危险废物条件的地下储存池。交易后,余某支付李某甲1.36万元。

  邯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甲、李某乙、余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甲违反法律规定,随意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彭某向被告人李某甲等人提供已停产、不具备贮存危险废物条件的工厂用于贮存危险废物,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

  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自首、认罪情节和罪责,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余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李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某丁、张某丙犯污染环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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