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邯郸警方介绍,12月6日21时许,有群众举报称,在邯郸市联纺路东段某饭店附近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浓烟呛鼻、污染环境。
接警后,指挥中心立即指令市局危爆支队和邯郸县公安局出警处置。经现场调查,民警在联纺路湘君府饭店门前发现大量烟花爆竹碎屑,系在此就餐人员酒后燃放。由于当事人均已离开现场,警力立即梳理相关线索开展深入排查。
经调查,王某(男,内蒙古人,在邯经商)于当日邀请朋友在湘君府聚餐后,由范某(25岁,邯山区人)、吴某(29岁,邯郸县人)、申某(27岁,丛台区人)、王某(36岁,复兴区人)等4人在湘君府门前燃放烟花爆竹,遗留大量烟花爆竹碎屑并造成环境损害。经传唤,王某等4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邯郸县公安局已对上述4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警方再次提示广大市民:邯郸市主城区(京珠高速公路以东3000米、南至马头镇、西至南水北调主干渠以西1000米、北至黄粱梦镇所围合范围内),除春节规定时间外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作者:王彬 郜雅)
来源:燕赵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