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欢迎您来到邯郸之窗! 
资讯 视频 文化 科技 体育 娱乐 旅游 原创 财经 美食 分类 人才招聘 汽车 建材家居 房产 返回首页

法律人士解答“邯郸夫妻被邻居杀害”为啥只赔5万余元

来源:燕赵热点编辑:保存2016-11-23 08:53:34
分享:
  邯郸市临漳县黄开河村“轮椅妹”张盼盼父母因为向邻居讨要5万元借款,被对方残忍杀害抛尸农田机井,法院一审判决故意杀人犯死刑,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丧葬费)52409元后,引起社会广泛热议,众多网民感叹法律无情、让人看不懂,甚至有人质问为何不把杀人犯的房产卖掉赔偿?

  夫妻遇害,杀人犯难道不用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种费用吗?我们一同来看看法律人士如何解答这个社会热点问题。

  首先“附带民事诉讼”是指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早在2014年3月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曾刊发过一篇“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的赔偿范围”的文章。作者孔祥征指出,“新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针对物质损失的赔偿范围做出了三项不包括的明确规定,即物质损失不包括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包括死亡赔偿金或死亡补偿费。

  目前,对于新刑事诉讼法对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这种界定是否科学、合理,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均有不同的看法。特别是死亡赔偿金应该属于物质损失赔偿还是精神损失赔偿,争议最大。

  其中支持者们认为:高额赔偿表面上看似乎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刑事案件被告方绝大多数是农民、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实际赔偿能力很低,甚至没有,而被害方“要价”又太高,导致实践中许多被告人亲属认为,与其东借西凑代赔几万元被害方也不满意,索性不再凑钱赔偿,结果造成被害方反倒得不到任何赔偿,既影响裁判的权威,更常常引发被害方上访、闹访问题,甚至以缠讼、闹访相威胁、要挟,严重影响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而反对者则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若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将助长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人抱有不负责任的态度,更导致那些无视他人人身权和人格权尊严的侵权人不承担责任风险的放任性。

  文章的作者孔祥征赞成将死亡赔偿金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因为现实生活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如交通肇事罪,有车辆保险及被告人的赔偿,基本上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全部赔偿数额都会得到赔偿。而像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被害人亲属面对亲人的突然离去,法定的几万元的赔偿数额不足以弥补精神上的创伤,现实中也很难达成民事上的调解,由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

  对于“轮椅妹”张盼盼的不幸遭遇和法律困惑,11月22日上午,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孙广林认为,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确存在对被害人救助比较薄弱的问题,人们对法院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生活抚养费之类的诉求存在争议。

  孙广林建议被害人的子女张盼盼申请政府救助,或者单独起诉故意杀人犯赵彬彬和其配偶,要求返还5万元借款。考虑到张盼盼的弟弟属于未成年人,她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要求被告人赵彬彬根据实际情况赔偿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来源:燕赵热点

资讯 视频 文化 科技 体育 娱乐 旅游 原创 财经 美食 分类 人才招聘 汽车 建材家居 房产 返回首页 视频

地址:邯郸市水院北路甲23号 客服热线:400-707-4888 经营许可证:030030号
邯郸之窗  www.hdzc.net  版权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在线交流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举报电话:010-82615762 通信管理局ICP证:冀B2-20080045 冀ICP备12015509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