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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拘留所内忏悔之扰乱单位秩序

来源:成安公安编辑:保存2017-08-29 07: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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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来是帮朋友来办事的,事儿没办成,却住进了拘留所。这是为何?

  8月22日,违法行为人王某到成安县人民政府某单位办公室帮朋友询问相关事宜,却置工作人员苏某解释于不顾,在单位办公室大喊大叫,并辱骂、殴打工作人员苏某,其他工作人员劝其离开,王某不但不听劝阻反而继续喊叫。保安人员将其拽到大厅后,王某继续在大厅大喊大叫,严重影响了人民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王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

  后悔了吧?所以说,遇事一定要冷静,不是有句话吗“冲动是魔鬼”,冲动真的是魔鬼,它能瞬间改变你的命运,改变你的人生航向。在生活中,将人们击垮的,有时并不是那些大的灾难,而是不善自控的性情。所以不管遇到什么事,都要三思而后行,更不能做违法的事,让自己悔恨。

  扰乱单位秩序

  1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2

  行为人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扰乱。如在机关、单位门前、院内哄闹、大肆喧嚣,强占或者封锁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生产车间、营业所、教室,辱骂、威胁、殴打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扰乱单位秩序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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