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警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9毫克,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由于该驾驶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民警准备将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核实。路上,民警要求其在酒精检测单上签字时,该驾驶人起初是拒接签字,后又签下了自己的小名,民警依法告知其签署虚假姓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驾驶人声称自己记不住身份证上的名字。到达派出所后,民警再次要求其提供真实姓名信息,该驾驶人又以自己喝多头晕为由,辩称什么也记不起来了。在民警对其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后,该驾驶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配合执法。
最终,民警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半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