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欢迎您来到邯郸之窗! 
资讯 文化 科技 体育 娱乐 旅游 原创 财经 美食 分类 人才招聘 汽车 财经 建材家居 房产 返回首页

邯郸一男子醉酒后上街无故损坏他人财物,被依法拘留!

来源:鸡泽公安编辑:保存2018-12-11 11:10:47
分享:
  近日,邯郸鸡泽县城区派出所接警称,在西街小学西,有人喝醉后无故踹其停放在路边的汽车。

  接警后,城区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经查,嫌疑人郝某某在家喝醉酒后,到街上无故损坏私人财物。民警依法将其传唤至派出所,在其酒醒后,经询问,嫌疑人郝某某如实交代了其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

  目前,该郝某某已被行政拘留。

  ※

  相关内容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结伙斗殴的;

  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表现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罚款基准: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结伙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

  (2)多次寻衅滋事,或者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

  (3)追逐、拦截他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5)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

  罚款基准: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文章
关闭
关闭
资讯 视频 文化 科技 体育 娱乐 旅游 原创 财经 美食 分类 人才招聘 汽车 建材家居 房产 返回首页 视频

地址:邯郸市水院北路甲23号 客服热线:400-707-4888
邯郸之窗  www.hdzc.net  版权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在线交流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举报电话:010-82615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