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邯郸市鸡泽县城区派出所民警依法将嫌疑人高某传唤到案,经询问,嫌疑人高某如实交代了其涉嫌故意毁财的违法事实。
目前,该高某已被行政拘留。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鸡泽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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