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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量化问责

来源:河北新闻网编辑:保存2019-07-23 17: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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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区域PM10指标居高不下,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党政干部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冯涛、蒿文祥 记者白增安)日前,邯郸市对扬尘治理和大气污染热点网格工作滞后的6个市直部门和县(市、区)进行公开约谈。这是该市今年发布扬尘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以来的首次约谈。

  为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7月中旬,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邯郸市扬尘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区域PM10指标居高不下,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党政干部,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问责对象明确到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扬尘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市直或县直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扬尘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问责事项分为两类,扬尘污染指数(以PM10作为评价指标)排名情况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项督查情况。

  扬尘污染指数排名,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对20个县(市、区)PM10指数进行考核排名,全市通报。对当月排名后三位的县(市、区),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累计两次排名后三位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公开约谈县(市、区)分管负责人;累计3次或连续两次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公开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作出整改承诺。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项督查,以发现问题数实施问责。由市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每天督查点位不少于30个。对每月发现10个以上15个以下(不含本数)问题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乡(镇)长或县直有关责任单位分管副职实施问责;每月发现50个以上问题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市直有关责任单位也以数问责,每月发现10个以上20个以下(不含本数)问题,或4个以上下属单位发现问题的,问责市直相关部门处室负责人;每月发现30个以上问题,或10个以上下属单位被问责的,问责市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

  针对污染大小,明确了7种污染问题,包括工地扬尘综合整治问题、道路扬尘治理问题、裸土裸地扬尘治理问题、工业企业扬尘治理、露天矿山扬尘治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情况及其他情况。所有施工工地扬尘专项整治达标率要达到100%,凡发现1处不到位的,算1个问题;主城区周边国省干道未按要求进行“三机一体”作业,造成扬尘污染严重的,算1个问题;存在裸土裸地漏报瞒报、逃避督查的,或未按时间节点完成治理任务的,一经发现,每处计2个问题;堆料、取料作业,未采取吸尘、喷淋等防尘措施,或物料传送带未采取密闭、吸尘等防尘措施的,算1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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