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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失驾人员管控系统”上线

来源:邯郸交警编辑:保存2019-09-18 08: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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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失驾人员由于心存侥幸,

  认为自己虽然失去了合法的驾驶资格,

  但驾驶技术没问题,只要不被交警发现,

  偷偷开车上路行驶不会发生事故。

  但现实生活中,

  行为人如果发现路上有交警执勤,

  由于心虚和规避交警检查的心理作祟,

  从而发生超速、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甚至冲卡的行为,

  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邯郸“失驾人员违法智能识别系统”上线了!

  近期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积极应用人工智能人脸识别比对新技术,动态发现预警失驾人员违法驾驶行为,创新集中指挥平台交通管理工作模式,取得积极成效。

  失驾人员违法驾驶行为是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记满12分、暂扣、吊销或驾驶证过期仍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此类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困难,一般只能通过路面民警现场拦截车辆、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工作效率低。


 

  为加大交通违法精准查缉力度,近期邯郸市交警支队在集成指挥平台中进一步增加了卡口图片驾驶人人脸与后台失驾人员特征数据库大范围智能比对等新功能,用于精准发现无证驾驶、准驾不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同时正在积极协调其他警种,实现对在逃人员、吸毒人员等人像特征数据的关联比对,涉人涉证交通违法缉查功能将更加丰富。

  案例

  通过人脸识别分析出失驾人员驾驶车辆上路

  2019年9月16日,邯郸市交警支队集成指挥平台失驾人员违法智能识别系统预警,在光明大街一辆冀D61***小型客车车辆驾驶人驾驶证状态异常。渚河大队民警立即对该车辆进行拦截,经核实,该驾驶人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随后,民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邯郸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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