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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至5月10日,邯郸进入封山防火期

来源:邯郸发布编辑:保存2020-02-29 19: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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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山期自3月1日起至5月10日止。

  封山区域:邯郸市境内的所有森林景区、生态公益林区、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

  封山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封山防火的通告》(邯政规〔2019〕6号)规定要求。

  封山要求

  1

  在封山期,严禁携带一切火种进入山林;严禁烧荒、烧草、烧秸秆、上坟烧纸、燃放孔明灯、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在林地内进行工程施工或采矿的,需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2

  各县(市、区)要在进入本辖区重点林区的路口依法设立临时检查站,对进入林区所有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查扣火种并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各级广播、电视、通讯、报刊等宣传媒体要高密度播(刊)发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或向当地县、乡人民政府报告。当地县、乡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

  处罚规定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及省林业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印发的《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冀林公字〔2006〕26号)第十条的规定:

  1

  在封山防火期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在林缘农田内焚烧秸杆的,按《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进行处罚。

  3

  造成森林火灾的,除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外,对所在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公职人员的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各重点乡镇、重点旅游景区,对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切实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处罚。

  5

  发生第一起火灾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报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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