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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公安机关部署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警服专项工作

来源:平安邯郸编辑:保存2020-10-21 08: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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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服是人民警察专用的制式服装,是人民警察身份的重要标志和人民警察形象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警服违法犯罪屡打屡现,一些利用警服冒充警察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人民警察队伍形象。

  对此,邯郸市公安局

  向非法制售警服违法犯罪行为

  亮 剑!


 

  邯郸市公安局

  部署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警服

  专项工作

  警服是人民警察专用的制式服装,是人民警察身份的重要标志、人民警察形象的重要体现、国威警威的重要象征,具有特殊的专用属性和代表意义。为依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警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警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邯郸市公安局决定于10月10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警服专项工作。

  通过专项工作开展,重点打击整治非法生产、销售、穿着、使用警服等违法犯罪,组织破获一批重大非法生产、买卖警服案件,捣毁一批非法生产销售犯罪网络和窝点,依法打击处理一批违法犯罪人员和团伙;集中整顿一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警服的企业,收缴一批非法警服及其仿制品,坚决遏制市场混乱势头;集中清理互联网平台非法销售警服违法信息,净化网络环境;严厉打击穿着警服及其仿制品冒充人民警察实施招摇撞骗、诈骗等犯罪行为,维护人民警察形象,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针对非法生产销售、穿着使用警服等突出问题,公安机关将主动摸排案件线索,依法严厉打击查处非法制贩警服违法犯罪行为,集中整治保安服务、小区门卫、停车收费人员等擅自订购和违规穿用现象。公安机关还将会同网信、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建立完善信息互通、工作协同、执法联动的一体化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强化对警服生产源头、销售渠道的全环节监督管理,形成长效治理格局。

  涉及警服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一、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刑法》第281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2、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3、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4、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5、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6、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7、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招摇撞骗罪

  《刑法》第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四、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人民警察法》第36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第14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5条规定,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第16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穿着、佩戴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第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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