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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醉酒驾驶竟然还敢开校车!重罚!

来源:邯郸市交巡警开发区二大队 编辑:保存2020-11-23 16: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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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来,校车安全备受关注。校车驾驶人不仅要有过硬的驾驶技能,还要有较高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但是,最近就有这样一位胆大又危险的校车驾驶人,喝完酒竟然照常驾驶校车接送学生,所幸途中被执勤民警及时拦截,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11月19日下午16时许,开发区二大队执勤民警正在辖区毛遂大街与邯临路交叉口进行交通安全路查路检行动,民警在对一辆车牌号为冀D6E***校车进行检查时,闻到该车驾驶员刘某超身上有酒味。民警立即上前将车拦下,发现该司机面色通红,眼神慌乱,身上还带着酒气。经酒精仪检测,刘某超体内酒精含量为4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核实,该中型专用校车搭载着12名小学生及1名跟车老师。警方迅速通知校方安排另一辆校车前往现场,将孩子和老师安全送回家。随后,执勤民警将涉嫌醉驾的驾驶员刘某某带到邯钢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司法鉴定所检验,从刘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03.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据刘某某交代,当天中午他喝了酒后,觉得自己喝得并不多,在下午幼儿园放学时仍驾驶校车照常接送多个幼儿放学回家。民警在调查中发现刘某某持有B2驾驶证,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随后依法将该校车暂扣,责令涉事幼儿园限期整改。落实主体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刘某某持有B2驾驶证,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处以1500元罚款。同时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民警对刘某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行为给予3000元处罚。合并共处以4500元罚款,吊销其驾驶证。目前,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也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

  同时提醒广大学校、家长、随车照管人员,如发现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有饮酒、开车接打电话、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请立即制止车辆继续行驶,同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确保学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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