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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网络谣言!邯郸两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来源:邯郸新闻网编辑:保存2021-01-17 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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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邯 郸 市 公 安 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的通告

  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为切实维护良好网络环境,规范网络信息发布秩序,邯郸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邯郸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提高互联网信息的甄别能力。网民应对网络发布的信息仔细甄别,不得转发、传播和扩散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不得随意传播非权威来源的音视频和文字信息;不得道听途说、捕风捉影,臆想、编造谣言,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二、严禁编发不实信息。对已编发或转发的来源不明、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要及时予以删除,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三、尊重个人隐私。网民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和传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从事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的网络非法活动。如违法侵害他人名誉、散布他人隐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网民发现微信群、朋友圈、微博、抖音、快手等平台传播的没有正规来源的聊天截图、视频、音频、文字等信息,要主动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通过网络发布、传播的虚假信息和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网信、公安部门将依法依规坚决打击,严肃追究发布者、转发者、管理者(群主)等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广大网民要自觉树立法治意识,增强辨别能力,以实际行动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欢迎广大网民和群众投诉举报网络谣言信息及线索。

  投诉举报电话

  邯郸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0310—3115532

  邯郸市公安局:110

  举报邮箱:hdsjwxd@163.com

  邯郸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邯 郸 市 公 安 局

  2021年1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七十条规定,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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