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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丛台区校外培训广告合法合规的提示

来源:丛台微视 编辑:保存2021-09-15 1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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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广告行为管控 推进“双减”意见落实

  ——丛台区发布《关于促进我区校外培训广告合法合规的提示》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规定“做好广告管控”。为进一步推动丛台区“双减”工作落地落实,全面加强对教育领域广告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区委区政府强调,要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丛台区发布《关于促进我区校外培训广告合法合规的提示》:

  一、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以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主管机关许可或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发布超出其许可业务范围的广告。

  二、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媒介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三、不得、刊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四、不得、发布含有各种超标超前培训、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广告。

  五、不得、发布含有虚构原价、虚构折扣等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推销校外培训业务的广告。

  六、不得、发布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广告。

  七、不得、发布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广告。

  八、不得、发布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

  九、不得、发布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广告以及含有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课程培训的广告;不得、发布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广告。

  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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