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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成安、大名紧急寻人!曲周有奖举报!

来源:邯郸编辑:保存2021-11-06 22: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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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关于寻找次次密接人员的公告

  2021年11月4日19时34分,接到盘州市疾控中心协查函:2021年10月28日我县人员徐某某与确诊病例谢某的密接罗某某同车厢,徐某某为次密接触者。经流行病学调查,徐某某行动轨迹如下:11月3日16:30-17:30在鑫泰小区对面老李酥肉饭店吃饭;11月3日19:00-21:30在大树湾小区附近京味斋蝎子王饭店吃饭;11月4日10:30-10:41在大润发超市买菜;11月4日17:00-17:10在美食林超市买小米;11月4日20:00-20:15在翰林小区内祥云顶理发店理发。

  请以上时段可能与徐某某接触人员,看到通告后,在成安县区域内的人员,请立即与成安县疾控中心联系,并向所在村、社区和单位报告,在成安县以外的人员请立即向当地疾控机构及所在镇村(社区)报告,并主动配合接受核酸检测及其他防控措施。

  请广大群众关注官方权威发布,主动信息,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同时,要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做到“戴口罩、一米线、勤通风、常消杀、不聚集、用公筷”,主动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联系电话:0310-5238326、0310-7269120

  成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1年11月5日

  大名疾控中心关于寻找次次密接人员的通告

  2021年11月4日,大名县疾控中心接到邯郸市疾控中心推送的深泽县新冠核酸检测阳性焦某某的密切接触者赵某某的报告后,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现将赵某某的行动轨迹公布如下:

  2021年10月30日15时00分--19时10分从石家庄老火车站乘坐石家庄至大名长途客车。车牌号冀DH7182。

  10月31日-11月3日,司机牛某(冀DH7182)每天上午10:00从大名县长途汽车站出发,下午约16:00从石家庄老火车站返回大名。

  10月30日19:30赵某某在大名县汽车站乘坐董某某的私家车返回家。

  10月31日-11月4日,司机董某某每天两次驾驶冀DW6709,往返于大名和邯郸之间。

  请同时间段同轨迹人员看到通告后,立即向当地疾控机构及所在乡镇、村(社区)报告,并主动配合接受核酸检测及其他防控措施。

  请广大群众关注官方权威发布,主动信息,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同时,要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做到“戴口罩、一米线、勤通风、常消杀、不聚集、用公筷”,主动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联系电话:0310-6580812、6582842、6582486

  曲周县关于实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奖举报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十分严峻复杂,疫情输入风险和压力不断加大。为全面发挥联防联控机用,充实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疫情防控,严防疫情输入,保障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经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实行疫情防控有奖举报。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1、近14天内,有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中高风险所在县(市、区)、有阳性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报告的县(市、区)来(返)曲人员,本人不按规定向所在乡村(社区、单位)报备,刻意隐瞒相关信息且隐瞒不报的,未纳入排查管控的对象。

  2、私自接纳、容留14天内有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阳性病例所在县(区)等重点地区旅居史的来(返)曲人员,且隐瞒不报的。

  3、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过密切接触且隐瞒不报的。

  4、有发热、咳嗽、呕吐和腹泻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但未到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进行筛查的。

  5、居家医学观察未能1人1居,居家期间不自觉履行居家健康监测要求随意外出的。

  6、基层医疗机构及个体诊所、卫生室、民营医院等医疗机构私自接诊发热病人的。

  7、药店等未按规定“一退双抗一咳”四类药品的。

  8、编造、传播虚假疫苗信息的。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方式举报。

  县疫情防控办:8858970

  曲周镇:8892168

  白寨镇:8916791

  河南疃镇:8995988

  侯村镇:8799667

  第四疃镇:8441812

  安寨镇:8943022

  南里岳乡:8751901

  槐桥乡:8732068

  大河道乡:8950618

  依庄乡:8788353

  三、奖励措施

  1、举报线索由县防控办查证属实后,每次奖励举报人1000元。同一情形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2、举报人应准确被举报对象姓名、现详细居住地址和未落实相应管控措施等情况,并如实本人姓名、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等情况。

  3、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应询问清楚,详实记录,并交由专门核查专班核实查证。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负有排查管控工作职责的;检举内容含糊不清、无法查证的;检举的行为已被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5、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相关个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6、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对恶意举报、弄虚作假、无中生有的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曲周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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