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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一女子依法告赢“新官不理旧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编辑:保存2022-02-09 10: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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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换了,可账不能烂!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终审判决书引人关注。涉县一村庄新任干部因否认前任干部“借款”事项被告上法庭,结果连续两审败诉。

  据“民事判决书(2021)冀04民终8450号”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涉县龙虎乡曹家庄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21)冀0426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曹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曹家庄村民委员会因修建饮水池向原告曹女士借款本金3万元并由时任村支书兼村主任写下借据加盖公章,2015年1月村委会换届,新任村支书和村主任在《曹庄村2012-2014年应付款》材料上,载明借曹女士3万元,证据充分,对原、被告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予以确认。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涉县龙虎乡曹家庄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曹女士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被告曹家庄村民委员会提出上诉,表示本村修建饮水池工程系上级拨款建造,不存在资金短缺的事实,而且村委会账目显示根本没有所谓向曹女士借款,所以不应当承担清偿义务。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曹女士持有时任村支书兼村主任出具的借条,并且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在2015年1月30日,新任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又在《曹庄村2012-2014年应付款》材料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事实足以认定村委会的借款事实。

  对于曹家庄村民委员会借款的去向是村委会的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曹女士与村委会之间的借贷关系。

  综上所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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