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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女遭性侵,涉案宾馆赔偿精神损害5000元

来源:法治日报编辑:保存2022-05-31 00: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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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北省邯郸市经开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一起未成年被害人向宾馆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取得进一步进展,经法院开庭审理,在被告人被判刑的同时,涉案宾馆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21年7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小轩(男,化名)和17岁的小丽(女,化名)在一起聚餐并饮酒至深夜。在小丽醉酒状态下,小轩以送其回家为由,将小丽带至邯郸经开区一家宾馆。在办理开房手续时,宾馆服务员明知小丽处于酒后、走路摇晃的状态,既未依法询问二人的关系,也没有检验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登记规定的信息,直接为二人办理入住。随后,小丽在宾馆房间内被性侵。

  小丽家人得知女儿的遭遇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后,因被害人小丽为未成年人,邯郸经开区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参与未成年人“一站式”询问。在询问过程中检察官察觉到,此案可能存在宾馆从业人员未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宾馆有安全保障义务和强制报告义务。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宾馆酒店旅社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接待顾客入住时,必须按照规定实行一人一证一登记;发现未成年人入住,必须向其监护人核实入住事实;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或者处于醉酒状态等可能被侵害的危险,必须强制报履行告制度义务,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涉案宾馆未落实旅馆业住宿管理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为侵害人了场所和便利,为犯罪行为创造了有利条件。为进一步警示旅馆业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更多的未成年人,邯郸经开区检察院在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征得小丽及其父母同意并确认其有维权意愿后,支持受害人向宾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最终,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小轩被法院判处强奸罪。

  民事案件经开庭审理,宾馆负责人当庭表示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害费用5000元,并表示要将此案引以为戒,在工作中时刻谨记保护未成年人。同时,邯郸经开区检察院还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要求加强对旅馆业的规范化管理,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工作落到实处,公安机关随即开展了未成年人入住宾馆登记专项检查。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周宵鹏 通讯员 张娟 蔡蓓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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