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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酒驾驶“醉”与“罚”,只是祈望悲剧不再重演

来源:邯郸交巡警微发布编辑:保存2023-10-25 0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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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净化辖区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涉酒交通事故的发生,使悲剧不再重演,邯郸交巡警多措并举,在辖区持续开展严查酒驾醉驾整治行动。

  近日,连续查获多个抱着侥幸心理的“醉猫”。

  2023年10月19日21时24分许,交巡警支队复兴三大队二中队民警在联纺西路与前进大街交叉口东150米处开展酒醉驾专项治理,一辆车牌照为冀DZ1***的小型轿车沿前进大街自南向北行驶至检测点,民警上前对其进行例行检查。通过酒精初测,结果其体内有酒精,民警遂对驾驶人霍某进行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8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经询问,驾驶人霍某当天生日,朋友为他庆生,于是在酒桌上喝了几杯啤酒。因其觉得自己喝的是啤酒且没有喝太多,便没有找代驾,抱着侥幸心理酒后开车,不料被民警查获。该男子表示非常后悔,不该喝酒开车。

  随后,民警依法将霍某带至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检测,检验结果显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8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霍某将面临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2023 年 10 月14 日 23 时许,邯郸市交巡警支队开发区二大队民警在建安路路段开展酒醉驾治理。23 时 42 分许,一辆车牌号为鲁N0*7K*的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盘查点,民警示意驾驶人配合酒精呼气检查。该车驾驶人见状,有意逃避检查,最终在民警的一再警告下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显示为:13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邯郸市开发区医院进行血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263.95/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人将面临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10月12日20时30分许,交巡警支队临漳县大队民警在212省道西后坊表村段设卡夜查,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在进行酒精快检时被检测出酒精,然而驾驶人称自己只是吃了几口榴莲。为了进行对比,民警对同样吃过榴莲的同车女子进行了酒精快检,并未检测出酒精,驾驶人这才对民警说出实情:“自己上午的时候喝了一点酒,没想到现在还能检测出来”。民警随后对驾驶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民警的规劝后,驾驶人接受了相关处罚并表示自己以后一定会规范驾车。

  最终,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驾驶人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且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饮酒后切勿驾驶机动车,遇紧急情况发生时,如找不到代驾或打不上车,可以拨打110电话求助。心存侥幸酒驾上路很可能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到时候追悔莫及。请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最大化的保证自己及他人的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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