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落户全面放宽
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可落户
意见提出,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及相关经济社会配套改革,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以上,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意见》指出,全面放开县(市)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石市县(市)城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和借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下同)。优秀农民工,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在县城镇派出所或社区公共地址上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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