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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今冬供暖 去年“停暖”十天今年只退两天费?

来源:燕赵晚报编辑:小K2015-11-05 14: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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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供暖日期一天天临近,本报“问暖热线”96399越来越热,每天都接到近百位市民的咨询电话。涉及暖气费捆绑物业费、连续多年暖气不热、断管收费是否合理、公寓如何收取暖气费等一系列问题。石市供热管理中心及有关供热企业对市民关注度比较高的问题进行了答复。

  供暖·调查

  盖章认可停暖十天为啥只退两天费

  “明明停暖十天,物业公司和供热企业都贴出通知了,还盖着公章,可今年缴费时,只给退两天的热费,您说气人不气人。”昨天下午,一说起今冬缴纳暖气费的事,家住裕华区阳光水岸小区的崔先生就非常气愤,说这太不合理了。

  崔先生告诉记者,阳光水岸小区位于建设大街西侧欧韵公园南邻,入住10年了。前些年,小区由热电四厂供暖,热电四厂拆除后改由石家庄华电供热集团裕华热电供暖,这些年来供暖一直不太好,他家里的室温总是十四五摄氏度的样子,一点也感觉不到暖和,居民们意见很大。

  去年冬季,供暖仍旧不太好,居民们多次跟物业反映。后来,物业公司分两次在每个单元门口张贴了一份通知,大意就是停暖了,两次合计是10天整。“我记得清清楚楚,通知上还盖着物业公司和供热企业的公章,每个单元门口都有一份。”崔先生说,整个小区12栋居民楼,500多户,他是楼长,看了一下记在了心里,但是有的楼长比较有心,直接揭下来了,准备留作证据,方便今年缴纳暖气费时退费。

  今年供热“一管到户”后,这个小区仍旧由物业公司代收。10月底,物业公司贴出通知,让缴纳今年的暖气费,他去缴费时却被告知,去年退费只能按两天算。物业说上面就给了两天的退费,部分居民不满意,找物业公司理论,但是也没有结果。后来,崔先生专门找到了居委会,居委会负责人也说,只能退两天的热费,劝他赶紧缴了吧。后来他又和居民们找到了直接供热的平安供热站,得到的是同样的答复。

  无奈,崔先生就去物业公司缴了暖气费,物业公司按面积计算出两天的热费后,给予了直接扣减,并拿出一张收据让他签字。尽管缴了热费,但是崔先生仍旧不满,明明认可停暖10天,为何又变卦了呢?

  是否停暖到底如何认定

  退费涉及停暖问题。那么,居民反映的停暖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崔先生说,其实物业公司贴出通知的那10天,也不是彻底停暖了,就是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的18摄氏度,居民在家里感觉还是比较冷的。“这个小区是新建小区,如果是串联管道,低楼层住户不热可以理解,但是这个小区是并联管道,居民们都反映不热,这怎么解释呢?希望有关部门能给一个说法。”

  石市供热管理中心有关人员介绍,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13年5月30日审议批准的《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供热,并履行下列义务:(一)指导热用户正确使用供热设施;(二)配备相应的专业维修人员及维修设施、设备,按照供热设施、设备维修管理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定期进行维修、养护,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转;(三)维修供热设施应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相关热用户;(四)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提前两日通知热用户,并按约定退还停供时间的相应热费。

  第二十四条规定,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18℃±2℃)要求。

  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对供热质量是否达标产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

  崔先生说,虽然法规规定供暖季室内温度应该在18℃±2℃,但是18℃应该是常态下的一个最低温度,如果长时间在16℃到18℃之间,应该就算供热不合格,就要退费。“希望下浮的这两度,不要成为供热企业供热不合格的借口。”

  去年热费退给了物业

  今年再不热将退给居民

  昨天下午,记者拨打了石家庄华电供热集团有限公司公布的24小时服务热线966366,8016号话务员告诉记者,去年的退费问题,应该由物业公司和供热企业协商解决。

  市供热管理中心有关人员介绍,去年由于没有实行“一管到户”,供热就有一次管网、二次管网等区别,就相当于物业公司从供热企业批发来了暖气,再零售给小区居民。如果涉及退费等事宜,也是供热企业直接退给物业公司,再由物业公司跟居民结算。今年“一管到户”后,无论是供热企业直接收费,还是由物业部门代收费,如果涉及退费事宜,都是由供热企业直接退给居民的,这样就减少了物业这个中间环节,居民的利益就能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问暖热线

  开通暖气

  收“接头费”合理吗

  刘先生:我住在柳董庄小区,是一处90多平方米的房子,去年因为不在这里住,所以只缴了400多元的暖气费。今年又到缴暖气费的时候了,物业却说要多缴50元的“接头费”,我想问问,这个“接头费”收得合理吗?

  答复:按照有关规定,对于冬季采暖期暂不用热的空置房收费,应由户主在供暖开始前30天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经供热企业、热交换站和居民委员会核实,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按应交纳热费总额的20%收取。所谓的有效措施,有些小区采取断管的方式,有些小区采取断水、断电的方式,形式不一而足。对于断管的小区来说,市民第二年需要供暖时,应由物业或供热企业派人将截断的管道重新连接,而连接管道时产生的原材料费及人工费用,需要市民自行支付。

  去年每天只供暖6小时

  今年还会这样吗

  杨先生:我家在和平西路与秀玉街交叉口附近的一个小区,这里去年的供暖非常不好,每天只在晚上下班时间供暖3个小时,早上再供暖3个小时,一天只供这6个小时,其他的时候都不供暖,我们找物业,物业说是供热企业不给供暖,我们找供热企业,供热企业说是物业私自关停阀门,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啊,今年还会出现这种情况吗?

  答复:今年是石家庄供暖实行“一管到户”的第一年,之前因为管理问题,经常会出现市民投诉后由于主体责任不清,供热单位与小区管理单位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一管到户”后,供热的责任主体是供热企业,不会再出现推诿责任的情况。同时,原来有些托管单位是按照流量与供热企业结算的,部分无良单位为了追求利润,可能会人为地关小阀门或阶段性地关停阀门。“一管到户”后,换热站、二次网、楼内公共管网的运行、检修及更新改造工作均由供热单位负责,暖气费也都全部缴到了供热企业,托管单位既没有权力在换热站等地方动手脚,也没有利润可图,今年这种现象将不会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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