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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死刑犯服刑8年后 笔录被鉴定非本人签名

来源:法制晚报编辑:保存2015-11-23 09: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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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案犯检举:警方破获杀人碎尸案

  据了解,2005年5月23日23时许,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谈固派出所接到郝某(女)的投案自首,并检举提供:在2005年5月22日凌晨2时许,张明、李某和其本人在共乘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行至河北保定高阳县与沧州市交界处路段时,张明将李某杀死,此案则移交高阳县公安局。

  2005年5月24日,接案后的高阳县公安局经过调查,于当日立案,次日将张明抓获,采取刑事拘留,高阳县公安局查明:张明、李某和郝某同乘黑色桑塔纳轿车,行至高阳县小白河路段时,因琐事与沧州市交界处路段时,与李某发口角,随后张明用弹簧刀将李某扎死后碎尸,将尸体肢解藏于排水管下。

  高阳县公安局认定:张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7月20日移交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随后移交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方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河北高院发回重审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将案件退回高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06年1月13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6年6月9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7月27日,接到判决书的张明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4月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明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依法裁定如下: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案发回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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