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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 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

来源: 河北日报编辑:滴溚雨2016-08-29 09: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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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

  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实施,为进一步做好救助供养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据省民政厅有关人士介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针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建立的救助制度。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及民政等有关部门围绕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做了大量工作,有效保障了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但从总体上看,我省这项工作还存在着城乡发展不平衡、相关政策不完善、工作机制不健全、资金渠道不通畅、供养水平不高、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

  实施意见提出,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在全省建立起城乡统筹协调、资金来源稳定、政策配套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服务管理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

  救助供养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

  据了解,实施意见体现了分类救助的创新精神,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照料护理标准应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要合理适度。

  实施意见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救助供养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加强对标准制定的统筹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

  救助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等

  实施意见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即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可以通过实物或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为缓解特困人员的就医负担,实施意见提出,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此外,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了对特困人员的全方位关怀,提出,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办理。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

  实施意见确定了差异服务的工作思路,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实施意见规定,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对智力残疾或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人员,应指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接收;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低保政策

  实施意见从提升托底保障合力、防止福利叠加出发,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衔接作出了具体规定,厘清了制度边界。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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