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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一妇女被撞后拖行20多米致死

来源:衡水日报社编辑:保存2016-10-20 10: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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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亡后,为了毁灭罪证,他把肇事车沉入了河中。近日,毁车灭证、肇事逃逸的故城县人于某某,被当地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

  9月18日21时40分,故城交警指挥中心接警称:一老年妇女在安郑公路鹿豕村北路段被汽车撞倒,当场身亡,肇事车逃逸。主管事故的副大队长王成及事故值班民警立即出警。经勘察,死者是与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汽车发生的事故,还被拖行了20多米,惨不忍睹。交警随即对周围群众走访调查。因事发黑夜,没有目击证人,案情无进展。交警又连夜逐一调取肇事车可能经过的加油站、测速卡口等处的监控录像进行排查,终于发现一辆深色微型轿车有重大嫌疑。但案发时已是深夜,车牌号模糊不清,真凶难以确定。

  次日,办案交警继续调取事发路段周围门店监控录像进行排查。功夫不负有心人,他们发现了一辆停放在一门店前的微型汽车,与此前判定的嫌疑车特征高度相似。围绕这辆车进行细致调查,案情出现重大转机,最终确定了车上一名乘坐人于某某的身份信息。当天晚上8时,交警赶到坊庄乡某村于某某家,宣布了强制其到交警大队的传唤令。当一行人快走到村口时,同村的于某顺得知于某某被带走,非常恐慌,拨打了122投案自首。民警便在村口等候,将二人一起带回交警大队。

  经询问得知,于某顺、于某某二人承认了肇事逃逸经过。当交警问肇事车下落时,二人的回答令人大吃一惊。原来,案发当晚,于某顺在饭店与朋友聚会喝酒,而后驾驶车与于某某沿安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撞倒行人张某某后,他们并未下车,将其拖行了20多米后逃逸。为逃避法律追究,二人一路上刻意躲着有监控的地方走,且卸下了车辆号牌。抄小路行至京杭大运河郑口镇果子口段时,他们将车推落河中沉没,以销毁证据。之后,返回了各自家中。

  9月20日中午,在于某顺的指认下,办案交警将肇事车从运河中打捞上岸。当日,于某顺被行政拘留,于某某也因涉嫌毁灭证据被治安拘留。28日,故城县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因肇事逃逸,于某顺负全部责任。按刑法第133条规定,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10月5日,于某顺被转为刑事拘留。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衡水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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