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晚19时许,张家口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三大队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称,在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兴街世纪饭店对面报警人发现其被盗摩托车。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向报警人了解情况后决定对被盗摩托车进行蹲点监视。半小时后,一名男子从摩托车旁的一个小饭店内出来,准备发动被盗摩托车,民警上前将其控制,该男子对盗窃摩托车的事实供认不讳。民警在对该名男子随身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小袋白色晶状物,且该名男子萎靡不振,一直打哈切,尿样检测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经过进一步询问得知其与一名叫“飞飞”的男性微信好友一起吸食冰毒的违法事实。民警通过调取其手机微信信息,发现“飞飞”正在七中超越网咖门口的一辆黑色轿车内,民警迅速组织警力到到超越网咖门口进行布控。布控过程中,发现“飞飞”与一名年轻女性正在车内,将此二人传唤至胜利路派出所。经过询问,“飞飞”对吸食冰毒的事实供认不讳,年轻女子称不认识“飞飞”,刚打的他的车。
民警在询问过程中,发现该名女子浓妆艳抹,神色慌张,且隐瞒真实年龄,自称打车去纬一路旅馆一条街。民警经过核查其信息,发现该名女子14岁,未成年人,所内女民警与其耐心交流,得知其在纬一路旅馆一条街足疗按摩从事卖淫工作。得知这一事实,民警立刻与胜利路派出所进行沟通,决定协同破获卖淫窝点。民警对卖淫窝点进行了清查,抓获两名卖淫女性违法嫌疑人和一名涉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男性违法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 张家口公安